文/楊春吉
【新聞】
考選部長董保誠將推動「公職律師制度」,授以律師公務員身分,分發到各級政府單位任職。對此法律系教授認為,公職律師制度在國外行之有年,台灣確實有必要跟進。法律系學生則認為,公職律師的薪資如果遠低於業界行情,光是擁有公務員身分,無法吸引優秀人才。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恩說,國外許多專業人員,包含律師、心理師、社工師等,長期被授予公職身分。台灣目前因為沒有公職律師制度,許多公部門面臨行政訴訟時,還得花大錢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他進一步指出,委外律師因為不屬於行政體系,經常在摸不清楚公部門作業「眉眉角角」情況下,雙方溝通產生困難。假如公家機關能有常設的公職律師,將有助於輔佐公家機關依法行政,降低訴訟發生的機率。東吳法律系學生黃○瑾說,站在法律系學生角度而言,推動公職律師制確實可以讓工作機會變多,減緩流浪律師問題。但公職律師領的是國家薪水,難免站在公家角度思考問題,恐無法客觀地替民眾伸張正義。政大法研所謝姓學生則說,之所以會產生「流浪律師」,主要是因為過去大家都把律師當成半個公職來看待,但其實律師證不過是張紙,好的律師除了證照,更得加強法律以外的專業,否則即使律師錄取率上升,市場仍會產生淘汰。政大法研所黃姓學生則認為,假如公職律師的薪水和業界相差太遠,無法吸引太多人報考,更別說有足夠專業輔佐公部門依法行政、降低民怨(中國時報101年3月23日報導:國外行之有年教授:台應跟進 薪水若低行情 學生:難吸引人)。
【疑義】
按公職律師制度,乃「律師資格+公職」之謂,所以須有「律師資格」才能報考「律師公職」,在報考資格上,就比「一般公職」嚴格,而且「擁有律師資格」之公職人員,因受過相當法學訓練並經律師考試之檢核,自比「一般公職」人員,更能處理相關法律問題,是給予較高之專業加給,尚非無理,也符合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問題是「一般公職人員」經過「自修」(非機關給予協助者)也非不得取得相關專業技能(例如採購人員取得專業證明、辦理建築相關事宜之人員,取得建築師證照等),此種情形是否也應基於平等原則「等者,等之」之精神,如同「公職律師」一般,給予較「一般公職人員」高之專業加給呢?
又從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之規定來看,推動「公職律師制度」,授以律師公務員身分,分發到各級政府單位任職,也是在確認「律師」有工作之權利,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尚屬合理。問題是「流浪教師」呢?另「開放大量律師錄取名額」後,又要解決「流浪律師」之問題,政府似乎在政策思考上,有點問題;如果每件政策背後都會產生比「原來問題」更大的問題,政府又在政策形成過程及推行前,也未慮及「配套措施」,那某政府重要官員又何必存在?
另外,推動「公職律師制度」,授以律師公務員身分,分發到各級政府單位任職,不一定能夠輔佐公部門依法行政、降低民怨?蓋現今公部門,也有法務人員存在,那為何公部門仍是未能依法行政呢?降低民怨呢?問題還是在於「政府機關首長的態度」,如果政府機關首長能確實依法行政,尊重法律專業,那部署「誰敢不從」;但實務上,弊案的產生、民怨的升高以及未能依法行政之情事屢屢發生,大部分何嘗不是直接或間接源自於政府機關首長呢?最近的「禽流感疫情擴散」、「師大商圈商家與住家的兩敗俱傷」等,不就是如此嗎?
此外,如果律師本身,能以「不進則退」自勵,又如何會被「市場自由機制」淘汰呢?
以上,均值得「考試院考選部」、「各政府機關首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律師本身」等思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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