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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嫁給媳婦 新婚姻制度

2012/02/2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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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o推 10
檢舉

你們家有適婚或『中齡未婚』的子女嗎?請考慮這個新社會制度。

 

兒子嫁給媳婦 新婚姻制度 

 

照片

(婆婆的大眼睛  還好嘴巴閉著)

 

你們家有適婚或『中齡未婚』的子女嗎?請考慮這個新社會制度。至少,先從結婚後獨立住居開始。政府有照顧老年人的責任,不能自己不做卻將責任推給年輕人。

 改變家庭制度才能解決少子化問題(Peopo 2011-09-15)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0105

行政院影音白板-內政部鼓勵生育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dare5QtDLM

百萬催生口號出爐 內政部盼注意少子化問題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56813

 

社會老化,內政部為了鼓勵生小孩,花百萬經費尋求口號「催生」。
第一名: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
第二名:幸福很簡單,寶貝一,二,三!!
第三名:『孩』好,有你。

 

這樣的口號值一百萬!難怪夢想家要花那麼多錢。

當時的內政部長江宜樺,已經高升為副閣揆,不知他對該活動的作法和成效有沒有檢討。口號避孕是有效的,口號可以生孩子?天曉得。( 還有一則未得獎的口號:『吾欲生,孫眾娛』,有趣多了,可惜未能受到評審青睞)

政府官員總是用錢處理問題,很少看到這些高學歷大官動腦筋或有創意的。生兒育女的前一步是結婚,社會現存的婚姻障礙不排除,就像一部沒有引擎的車,光美化輪胎是沒用的。官員或許也有些想法,卻沒有人敢大膽的說,官能當多久都沒把握,茲事體大,不如花錢就好。

免談吃苦耐勞,現代年輕人,注重隱私強調自由,高齡化社會的父母成為論及婚嫁女子主要的猶豫和顧慮,懼昏、不婚才是少子化最大障礙。

當公婆的,要主動告訴年輕人,結婚後請小倆口自己搬出去住,能協助他們購屋當然最好,政府也應該立法鼓勵,用比首購更優惠的『新婚貸款』來幫助年輕人成家自立。

媳婦真的是外來人,突然嫁入生活習慣幾十年不同的環境裡,卻要求他馬上適應,還要照顧公公婆婆,萬一加上以前老式家庭的三姑六婆,勇敢到愛得要死的,實在難得。公婆應該在論及婚嫁時,主動開口,才不會給孝順的子女帶來困擾。

兒子嫁給媳婦,婚後即使沒有獨立居住,住在娘家也比住在婆家要圓滿。『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有趣』,女婿在外工作在家時間有限,女婿是他女兒的寶,很少聽說女婿和丈母娘合不來的。兒子嫁給媳婦,兒子輕鬆上班,女兒在娘家也自在許多,女兒是自己教大的,娘家媽媽沒理由抱怨女兒,也更能幫女兒更多的忙。這才是台灣應該認真思考的『新婚姻制度』。

內政部應該花大錢,委託幾十位學者分散到台灣各地去研究『兒子嫁給媳婦』的可行性,以及如何配合修法,這『兒子嫁給媳婦』的『新婚姻制度』,才能一針見血徹底改變,創造更多的夢想家。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2-02-23

 

附錄:

民法親屬篇規定得很清楚,並沒有所謂嫁娶的字眼而用結婚和婚姻中性陳述。因此政府應該有個大作為,從『移風易俗』做起,呼籲國人改變習慣,以後不要再說『娶媳婦」或『嫁女兒』,而都改用兒子或女兒要『結婚』來代替。

民法親屬篇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可見在哪裡居住是自由的,並不受婚姻這個法律行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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