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09】挽救,崩解中的教育!
【新聞】
檢調連續5波偵辦新北市營養午餐弊案,現任校長人心惶惶。教育局長林騰蛟今天強調,遭偵辦者都是有不當所得,「錢若沒進私人口袋,根本無須擔心」。檢調10月起偵辦午餐弊案,5波約談29名現任及退休校長,13人遭收押禁見、16名校長因交回犯罪所得,交保候傳,另有2名校長主動投案,訊後無保請回。這是新北市教育界近年來罕見的大地震,候用校長人數幾乎要耗盡。現任與退休校長希望市府掃除校園害群之馬外,也要有建樹和願景,挽救崩解中的教育。對主動投案的校長,教育局並未調動其校長職務,引起社會各界與家長不同的看法,其餘已有26名校長遭停職、回任教師,由候用校長代理校務。陳姓退休校長說,校長拿午餐回饋金真的都納為私有嗎?是否轉為辦學基金、依法收支,例如:支援比賽團隊、救濟貧困兒童、鼓勵教師實驗研究、開發課程、改善學校設施。林騰蛟今天重申,「如有學校人員涉案,絕不護短。」但對於沒有將營養午餐回饋金納入私人口袋的校長,無須擔心害怕。只要沒有涉貪,也不是檢調偵辦的範圍。依檢方統計,新北市已有14名涉案校長繳回犯罪所得,總計1852萬餘元。曾獲師鐸獎的陳姓退休校長今天感慨的說,檢調大動作,掃出部分惡行惡狀的校長。他以自身為例說,無風不起浪,民國89年一度要申請調到三重區某校,立即就有民代與午餐業者邀吃飯,害他立即打退堂鼓。檢調這次搜索該校,前後任校長都涉案。林騰蛟今天受訪強調,檢調偵辦的方向與約談、收押、交保對象,主要鎖定有洩漏評選廠商名單、收取回扣等不當利益,或將回饋金納入私人口袋者。一名現任校長認為,教育局應公布一介不取的廉潔校長,改正社會的觀感,重建教育秩序,與社會對教育的信心。林騰蛟說,已利用機會宣導,只要沒有貪污,現任校長無須擔心。市府教育局鼓勵涉案校長主動投案,校園營養午餐弊案,延燒到其他縣市,有校長認為是「歷史共業」。三重某現任校長提出「是否一定要辦營養午餐?」的想法,盼理性討論政策,卻遭教育高層要求閉嘴(中國時報100年12月12日報導:午餐弊案 新北:沒私吞莫擔心)。
【疑義】
挽救,崩解中的教育!講得好!但如何挽救?
除了「除弊」之外,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起見,確認:(一) 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二) 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三) 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四) 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之人;(五) 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四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第14條:「本公約締約國倘成為締約國時尚未能在其本土或其所管轄之其他領土內推行免費強迫初等教育,承允在兩年內訂定周詳行動計劃,庶期在計劃所訂之合理年限內,逐漸實施普遍免費強迫教育之原則。」所明定的「受教育權」,校長、主任以及老師們,又瞭解多少?
如果真的瞭解,怎麼不知道「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增強學生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如果因為「收了回扣」(不論錢,有無進入私人口袋),而侵害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 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 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 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 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學生身心健康權,身為加害人的校長、主任以及老師們,又如何以「身教」教育學生們,尊重人權呢?
其實,要挽救崩解中的教育,主要還是校長、主任以及老師們的「知而後行」,尤其是真正知道「人權」內涵,進而以「身教」教育學生們,才能真正「收教育之效」,進而實現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揭示之教育目的。
因為我國人權,目前從位階來看,分為「人民固有生命權、身體權、人性尊嚴以及人格權」、「憲法第7條至第24條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憲法第22條所稱其他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中的人權」以及「其他法令明定中的權利」;其涵蓋了「平等權(岐視禁止)」、「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自由」、「社會保障權」、「家庭權」、「勞動基本權」、「相當生活水準(取得足夠食物權、適足住房權、水權等)」、「受教育權」、「身心健康權」、「文化權」、「表意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權」、「思想及宗教自由權」、「政治參與權」、「生命權」、「隱私權」、「政治參與權」等諸多權利及自由;如果瞭解其真正內涵,有心尊重、保護及實現學生身心健康權,又怎會「收了回扣」,犧牲學生之身心健康權?如果瞭解其真正內涵,有心尊重、保護及實現受教育權,老師又怎會為了較好的書商回饋,而犧牲學生的受教育權呢?除非校長、主任、老師們的「心」已黑!那只好以刑責伺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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