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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2011/11/2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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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被告於100 年2 月21日公告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原告於
    100 年3 月15日申請不在職證明書,是否可認為已知悉被告

  原告於100年5月18日以律師函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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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自83年起任職被告公司。於100年2月7日起,因治療鼻

  原告就醫時間為100年1月18日至1月20日,100年2月18日、2
    月21日、2月25日至3月2日、3月9日、5月9日至5月17日、6
    月13日至6月21日、7月19日、7月28日。
  被告於100年2月21以原告無故曠職三日以上為由,以公告方


二、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自100年2月7日起未到被告公司上班,有無依規定請假
 答辯聲明均同前,引用歷次及今日庭呈答辯(續)狀所載。    咽癌而未到公司上班。    式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    ?    公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遺費?金額若干?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法請病假之期間?原告可否以無故曠職三日以上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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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 (未驗證) ・ 2012/05/19 08:12

被告於100 年2 月21日公告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原告於
100 年3 月15日申請不在職證明書,是否可認為已知悉被告

原告於100年5月18日以律師函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自83年起任職被告公司。於100年2月7日起,因要開始治療鼻咽癌.於是與雇主之間已從電話中說好請假化療.

原告就醫時間為100年1月18日至1月20日,100年2月18日、2
月21日、2月25日至3月2日、3月9日、5月9日至5月17日、6
月13日至6月21日、7月19日、7月28日。

%.%被告於100年2月21以原告無故曠職三日以上為由,以公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自100年2月7日起未到被告公司上班,有無依規定請假
答辯聲明均同前,引用歷次及今日庭呈答辯(續)狀所載。

鼻咽癌而未到公司上班.公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遺費?金額若干? 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法請病假之期間?
勞基法生病期間如何請假.雇主可否不給癌末之勞工病假之理?
請各位評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