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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違反停車怠速熄火罰鍰標準草案

2011/11/13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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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預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違反停車怠速熄火罰鍰標準草案
張貼時間:2011/11/10下午04:30:03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為使民眾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避免車輛長時間怠速造成空氣污染,立法院於100年4月8日第7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江義雄等28位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及第63條之1條文,除對怠速加以定義,要求怠速時間過長之汽機車輛應熄火,並授權環保署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
環保署已完成研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草案,並於100年11月7日辦理預告作業。管制重點係指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逾3分鐘,請關閉引擎,避免因怠速排放空氣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若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亦可免受其管理辦法限制。

環保署表示,部分車種因需要維持引擎怠速便於相關作業,本管理辦法草案已將有怠速必要之車種列為排除條款對象,例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另外,對於載客用車部分,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衍生爭議是:如何認定採證執行上容易造成爭議與糾紛事件),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攬客,前3部排班車輛,基於機動性亦可維持引擎怠速狀態。
拭目以待一些中央、地方政府首長級與部會長官級中央、地方民意代表能做到嗎?「不可能」。環保署很天真的構思,完全未考量執行上很困難,甚至衍生「只許州官放火,不許
百姓點燈」之窘態百出,到時民眾又會罵翻天。
環保署呼籲車輛駕駛們,車輛怠速所排放之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是有害的,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除了可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亦可節省燃油消耗,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保護之目的。

原載於天眼日報:http://www.t-ynews.com.tw/news_info.php?h=5|61578
刊載於台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131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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