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改投或改寄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郵件改投或改寄 之規定 |
經電話詢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800-700-365客服專線,服務人員王小姐(編號50號)非常強勢的答覆需付費,經請專接值班主管確認與依據,相關確定如下之規定: |
第一百六十七條 |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投。 |
第一百七十二條 |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
改投之郵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
一、函件。 |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
二、包裹。 |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包裹資費已內含報值或保價費者,不在此限。 原載於天眼日報:http://www.t-ynews.com.tw/news_info.php?h=30|59961 (含附件與郵務營業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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