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37】農舍,就該破爛嗎?
【新聞】
「難道農舍就一定要破破爛爛嗎?在鄉下就不能像在都市一樣住得很舒適嗎?我的農舍沒有比較豪華。」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昨天對有關農舍風波回應說,經屏東縣政府實地會勘,證實他在屏東擁有的農舍一切合法,該有的農地設施也有申請許可,所有事實真相非常明白,算是「還我公道」。蘇嘉全說,鄉下土地都非常便宜,當時他沒有房子,剛離開縣政府,想在故鄉安身而蓋了農舍,在外觀上做設計,外觀看起來雖然比較漂亮、豪華,其實才花了幾百萬而已,在都市可能買不到廿坪。蘇嘉全說,已委託律師蒐集相關資料,準備對不實指控提告(聯合新聞網100年10月04日報導:「農舍就該破爛嗎?」 蘇嘉全要提告)。
針對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豪華農舍的爭議,屏東縣政府認定,蘇嘉全農舍沒有超過農地面積十分之一,剩餘農地有苗木及果樹,因此並未違法。不過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今天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蘇嘉全農舍的爭議,重點在於九成的農地,有沒有做農業使用,而這個部份,雖然農委會在半個月前,已經發函屏東縣政府要求查明,但屏東縣府都沒有做出說明。陳武雄說,蘇嘉全農舍爭議的重點在於,農舍外剩下九成的農地,有沒有做農業使用,如果沒有,那所蓋得房子就不能稱為農舍。而對於蘇嘉全的農地是否有做農業使用,陳武雄說,農委會已經發文給屏東縣政府要求查明,但是到目前為止,屏東縣政府都沒有公文回覆,就算有新聞稿,也沒說明。依照陳武雄的說法,農委會是在九月十六號國民黨立委邱毅提出質詢後,就發文給屏東縣政府,但是到目前為止超過半個月,都沒有收到回應(中廣新聞網100年10月04日報導:屏縣說蘇農舍合法 農委會:90%農作呢?)
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豪華農舍引起濫權爭議,屏東縣政府大動作說明表示,農舍合法。對此,國民黨立委邱毅痛批屏東縣政府公然包庇,曲解法令。他表示,農地申請人是蘇嘉全的妻子洪恆珠,但她並沒有農民身分,而且農地根本沒有農作產銷,明顯違法。他表示今天下午(4號)會到廉政署舉發提告。屏東縣政府,針對蘇嘉全農舍問題表示合法,不僅認為農地符合農用,而且農舍興建比例也沒有超過限制。對此,國民黨立委邱毅,痛批屏東縣政府是惡意曲解法令。『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辦法第三條,申請農舍興建者必須是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者是蘇嘉全老婆是洪恆珠,洪恆珠是農民嗎?第二個,依照蘇嘉全擔任農委會主委在2006年所定的農地利用管理辦法,很清楚說百分之九十必須要做農產經營,請問蘇嘉全0.25公頃農地上有做任何農業生產經營嗎?』邱毅表示,蘇嘉全的農地並沒有生產農作,加上洪恆珠也沒有農民資格,所以農舍根本就是違建。他表示,針對縣政府的包庇行為,會舉發提告。『今天下午就會到廉政署去舉發告發,蘇嘉全、洪恆珠以及屏東縣政府從曹啟鴻以下的大小官員一個都不放過』不僅邱毅大動作要舉發,蘇嘉全也表示要提告,農舍問題跟著越演越烈(中廣新聞網100年10月04日報導:屏縣挺蘇 邱毅控瀆職:一個都不放過)。
【疑義】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12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款、第3款即分別規定「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就表示農業用地,並非不得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相關之農業設施,惟須以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為限,且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除「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外,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又農舍雖得興建圍牆,且所謂「農舍」,也不以「豪華」來論斷,但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從而,系爭農舍是否合法,除了審究(一)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是否為農民?是否具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13)第3條所定資格?有無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二)興建農舍之土地,是否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所定者?(三)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是否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亦須就(四)系爭農舍所興建圍牆,是否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之範圍?(五)其他設施是否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相關農業設施?(六)農舍面積有無逾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七)該宗農業用地,農舍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相關農業設施以外之土地,有無做農業使用?等事項查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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