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執行強拆新店瑠公圳老宅建物(見證台灣水道鐵道歷史)!保障居住權!
記者:朱水文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
瑠公農田水利會違法出售水利地,
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在案,導致爭訟多年。
民事執行處預計將在11月21日拆除老宅。
2024年11月6日上午新店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賴碧珍、委任師葉恕宏、黃昱中與民間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苑里海線一家親 、環保協會等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賴碧珍,徐世榮教授,瑠公圳迫遷案委任律師葉恕宏、黃昱中,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周宇修,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台灣永社副主任黃慧瑜相繼發言, 立法委員沈柏祥也到場聲援。
國家機器強制拆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當事人賴碧珍表示, 在她深信的民主法治國家裡,過去十二年來,她卻承受最嚴重的迫害與壓力。一條龍式的常民住宅,是家也是重要的歷史教育場所。瑠公農田水利會,無視日治時期就合法存在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更否定她們家族多年來屢次申購土地的事實。房屋座落的土地,竟被當成無人居住的空地,賣給建商。在司法訴訟中,法院只看土地所有權,忽視土地是用疑似官商勾結的手段取得,無異是縱容土地掠奪。賴碧珍繼續表示,目前尚在司法救濟中,國家機器卻將強制拆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這些年來,瑠公圳老屋在行政及司法上不斷被漏接,突顯應該要能保護人民的國家是有問題。懇請執行單位,立即停止拆除瑠公圳老屋。
財產權凌駕居住權:與國際人權標準相悖
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引述2017年我國第二次兩公約國家報告時,政府邀請來台的國際審查委員會所作成的結論性意見,第37點指出:「現行體制使「財產權」凌駕於『適足住房與土地權』,建議調整體制,重視使用權保障,並保護人民免於迫遷及驅離。」他強調,本案正突顯台灣現行制度與聯合國人權公約中居住權保障的落差;尤其是獨尊財產權,而忽視其他形式的「使用權」,均應獲得一定相當程度的保障。台灣1945年後土地權利制度歷經重大變更。多數人民對於這樣的變更,沒有相關的認知,加上政府各部門對於住房往往僅聚焦於財產權保障,導致現今許多居住權問題。其他的案例,諸如華光社區、紹興社區,以及正在面臨強制拆除的臺中太平的番仔路迫遷案等,都顯示了因歷史和法律變遷造成的居住權問題。而2017、2022年聯合國國際審查委員會,特別指出,在台灣居住權相關保障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完備之前,應該停止所有迫遷行為。直至今年,包括賴碧珍案件在內,仍有許多相似的非正式住居居民,在居住權受忽視下,受到迫遷,一再彰顯台灣對居住權保障的匱乏。
盼執行處取消拆除命令,重啟協商,避免侵害居住權
委任律師葉恕宏指出,本案還在憲法訴訟階段,上月卻突然收到拆除的執行命令,甚至通知同步斷水斷電,並要求分局提前封鎖現場、禁止民眾進入。律師團已緊急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並向執行處聲明異議,希望能暫緩執行。葉律師提醒,本案已引起國際迫遷法庭之關注,其已急件發函總統府、司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新北市政府、法院執行處等單位,重申本案嚴重違反我國承認之國際人權法,應立即暫緩迫遷;國際迫遷法庭若未收到回應,會將個案通報聯合國及相關機構。葉律師呼籲,執行處能取消11月21日拆屋之命令,讓本案重啟協商,避免侵害賴小姐的居住權。
正視文化資產價值,行政部門應即時介入
台灣永社副主任黃慧瑜表示,賴碧珍家族在瑠公圳邊坡居住超過七十年,其外公於日治時期興建的住宅仍結構完整,周邊更保留多處日治時期水圳遺構,是區域中僅見保有20年代歷史風貌的重要文化景觀。11月4日已向新北市文化局提報文資,勢必需要會勘、審查等作業時間。黃慧瑜呼籲,行政部門應及時介入,法院則應正視本案文化資產價值,以及強制執行之不可回復性,暫緩拆除,妥善處理所有爭議。
法院成為公權力實現的主體時,有義務節制跟克制權力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周宇修表示,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是扮演解釋的角色,釐清兩造權利義務的關係。但走到強制執行,法院成為實現解釋內容的角色。若執行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法院必須審酌,甚至應正視更多的權利義務。今天當我們認知到居住權的重要性,法院行使權力就應有所節制,公權力是有界線。在「所有權」跟「居住權」強烈衝除的案件中,法院應該要考量是否暫緩執行,甚至不予強制執行。而當建商是用現在的遊戲規則取得土地的時候,他們反而不會被譴責;而一直住在這裏的人,權利卻沒有受到保障。周宇修繼續說,這麼多年來,我們一直想要讓法院知道,這一百多年來的故事,但法院在繁重的工作中,可能還沒能聽到,希望透過今天的記者會可以讓法院聽到。最後呼籲,當法院成為公權力實現發動主體的時候,有義務做權力節制跟克制。
本案突顯土地轉型正義的問題,政府應反省土地政策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指摘,賴碧珍的住屋處,在中華民國政府來臺後被收歸國有,由農田水利會管理。按理,國家應保障原居住權。然而,水利會在明知土地有人居住的情況下,卻將土地賣給第三人,導致賴碧珍面臨拆屋還地和不當得利之訴。當時屬於行政法人之農田水利會,透過私法行為規避國家保障人民居住權之義務,以這種公法上義務遁入私法地位逃避責任,卻未被法院審認有權利濫用等問題。 政府未曾反省土地政策,將土地轉賣給私人謀取特定利益,更以公權力強拆、抹平歷史脈絡,這是土地轉型正義上的不公義與墮落。
本案具有特殊性,懇請各方考慮暫緩執行
委任律師黃昱中強調,本案具有特殊性,因此才需要花這麼大的力氣倡議,也需要法院等相關單位考慮暫緩執行。本案在108年統二字不受理決議案詹森林大法官提的協同意見書,是第一次以大法官的高度,提出關於適足居住權和時效取得地上權的發展性,這是本案特殊處。因此我們又重新檢討土地取得、拍賣過程,並向監察院提出了陳情。監察院於2021年發布監察院110財調13號調查報告,點名台北市農田水利會在土地標售過程中的嚴重疏失,甚至有違規情節。剛剛郭律師也提到,案件中有以土地細分方式規避法規的情況,類似美麗灣案件的手法,試圖規避法律進行拍賣,違法的特殊性也是非常嚴重。
2022年7月提起憲法訴訟,因為收到執行處的命令,因此又向憲法法庭提起暫時處份,希望法院看到本案特殊是由,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三項其實有賦予法院權限,在特定事由下,是可以暫緩執行。黃昱中律師繼續強調,我們無意全盤否定法院判決或執行署的合法職責,但鑑於此案涉及憲法訴訟,以及農田水利會取得土地過程中的正當性問題,文資也準備要進入審議的階段,兩公約審查會議對於台灣迫遷情況的重視,國際迫遷法庭的關切等等,本案確實有暫緩執行的必要性,因此望本次記者會能讓地院、社會大眾及相關人員重視此案的複雜性與特殊性,考慮其暫緩執行,不要在11/21把執行做完。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指出,我國若自詡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應慎重看待國際公民社會與人權專家的關切與建議。 公開國際反迫遷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on Eviction, ITE)的聲明。ITE針對此案,已發起國際聲援並嚴正警示相關單位,若拆除賴碧珍的住所,將嚴重違反台灣承認並已內國法化的國際人權法。相關聲明建議,是由ITE相關專家與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Balakrishnan Rajagopal 教授合作草擬。
賴碧珍的老宅位於在新店瑠公圳的圳頭,她的家族在日治時代受水利會委託管理水圳邊坡,於是在此居住下來。1950年正式設籍、1953年開始繳納房屋稅、1961年間家族也曾數次向瑠公農田水利會申購土地,但卻被以機關用地不能出售為由拒絕申請。但讓人憤怒與遺憾的事情是,瑠公農田水利會還曾在2010年請託賴碧珍的外婆陳罔市,拍攝「地方耆老見證水圳興衰」的影片;但卻在隔年,老宅座落的土地被分割成數個小地號、並在未經公開標售的情況下,被以「無人居住的空地」賣給從來不曾在此居住過的建商。監察院2021年的調查報告亦指出,瑠公水利會當年處分賴碧珍老宅的決定,「難為允當」(監察院110財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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