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過度辦理檢舉案 賦稅人權慘遭霸凌
(記者田中心/台北報導)
HANG TEN、GIORDANO、bossini、BaLeNo所屬的港商漢登、捷時、捷領、銀鯨公司,在台廣設門市,疑因遭人檢舉,引起國稅局注意,又因在稅務上與國稅局「認知不同」,遭認定逃漏營業稅,四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五億二千九百多萬元;四公司雖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都敗訴。12月25日台大法學院舉辦的「營業稅課稅主體與逃漏稅之認定問題」研討會上,與會學者專家即以此案為例,就稅法與商業自由觀點對判決結果提出質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質疑國稅局過度重視檢舉案件,有違比例原則與政府對人民之信賴保護原則。曾參與承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吳東都法官,亦親自出席提出判決理由辯駁,但顯然不為現場學者專家及與會人士認同,紛紛表達反面意見,令吳東都大感招架不住戲稱慘遭「霸凌」,卻也凸顯行政法院法官判決不符民情的問題。
圖1 :「營業稅課稅主體與逃漏稅之認定問題」研討會,左起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委林天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吳東都、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研究所助理教授黃士洲。
圖2 :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質疑國稅局過度重視檢舉案件,有違比例原則與政府對人民之信賴保護原則。
四家港商多年來分別在全台各地與合作店家簽合作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為港商負責營運,而合作店負責店面租金、水電費及店面設施維護,雙方再依營收依約定之比例拆帳。這種經營模式有如百貨公司和專櫃之關係一樣,由專櫃(港商)負責銷售,發票則用百貨公司(合作店)名義開給消費者。國稅局實收之加值型營業稅,以銷售給消費者之貨品價格乘上5%稅率。不過,國稅局認為四港商本質上是租店面自售服飾,與各家合作店之間不是買賣關係,而是房客與房東之間的租賃關係,應依營業總額直接開發票給消費者;他們給付店家(房東)的錢漏開發票,應補繳,再處以三倍的罰緩。此外,依照國稅局認定之租賃關係,四家廠商和合作店拆帳的部分,也被認定成租金,但因合作店並未開立租賃憑證,不但不能扣抵其支出成本,還得被開立罰單。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同國稅局的講法,認為四港商與各家合作店透過自行交易的安排設計,任意將營業稅的納稅主體改變或轉移,假合作經營之名行逃漏稅之實,已造成國庫短漏稅收。而身為實際營業人,廠商應直接開發票給實際消費者不應透過合作店,同時認為四港商當初要用這種方式經營就應事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報准後方可實施,不能事前偷跑待東窗事發時才主張無故意過失。
不過出席研討會的學者、律師如葛克昌、黃俊杰、陳清秀、黃士洲、林天財均對這項不利納稅人的判決持不同見解,他們認為從契約的精神,港商與合作店雙方有明確之權利義務,各自負擔盈虧,並非單純的租賃關係,國稅局與行政法院卻強行認定二者應為租賃關係,似已干涉商業行為模式及民法賦予人民訂定契約的自由。且就加值型營業稅的觀點而言,納稅主體為終端消費者,經營者只是代為扣款再統一報繳稅捐機關,既然二者有共同合作關係,只要雙方認可,由任一方出面開立統一發票,只要給終端消費者的發票金額一樣,報繳國庫的稅額均不會有差別,何來逃漏稅?學者專家們經比對港商和合作店的關係與專櫃和百貨公司的關係,發現二者幾乎一模一樣,唯一的差別是前者是由港商先收取貨款,後者是由百貨公司收取貨款,這也僅是分工之不同,並不影響稅捐之稽徵,沒有理由因此認定二者合作關係是為了要逃漏稅。同時百貨公司早在民國77年便已獲准用此方法經營,行之久年的制度為何還需要捐稽徵機關核准?稅捐稽徵機關如此作法似有違比例原則與租稅之安定。
更為學者專家詬病的是,此四家港商用此方式營業已數十年,每年都有上百件報稅資料,未曾被國稅局補正過,卻因有人檢舉才發單課稅,且僅止於某幾個年度,對於相類似的大賣場、專櫃門市亦沒有一視同仁,令人質疑國稅局對檢舉案件過於嚴苛,遇到檢舉案,所得性質會轉彎,明明是合作關係卻被硬凹為租賃關係。而無獨有偶,被不法稅單糾纏十四年、最近忍無可忍走上街頭的氣功武術門派太極門,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除了刑案衍生80-85年6個年度被國稅局誣指成補習班違法課稅外,自55年至79年及自86年至今,總計39個年度,均無被課稅問題!有這種不一致情況,據悉也因是遭人不實檢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質疑國稅局過度重視檢舉案件,有違比例原則與政府對人民之信賴保護原則。並反諷:如今大家都知道國稅局的「眉角」在哪裏,乾脆都去當檢舉達人就好了。
在這場研討會中成為眾矢之的的吳東都法官自稱「慘遭霸凌」,卻遭現場一位執業會計師張福淙反嗆,社會上已經有這樣的商業行為,國稅局不調整稅法適應環境,卻專用顯微鏡找納稅人毛病,行政法院沒有公義,讓納稅人有冤難申,要這樣的政府有何用?連擔任主持人的資深稅法學者葛克昌也以鄰近的韓國為例指出,其在1998金融危機後矢志稅制改革,不讓不良的稅法干擾經濟發展,十多年下來,果然造就傲人的經濟成果。根據立委賴士葆指出,稅捐稽徵單位解釋函令高達7千多條!這些加起來比六法全書還大本的函令,其中有70%已超過10年還沿用至今,然而台灣的工商業環境進步迅速,企業為追求利潤經營模式不斷推陳出新,但人民似乎仍存在著遭「恐龍稅法」、「恐龍行政法官」霸凌的恐懼中。賦稅人權改革聲浪已日漸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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