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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包裹的慾望

2010/12/2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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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事推薦名單編號1的「陳勝福」,究竟是誰?

 

 

謊言包裹的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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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2010 / 12 / 19有一篇新聞稿『 美麗謊言包裹著火熱慾望』,這是第六屆世界公視大展活動的報導。『12月17日於高雄市電影圖書館盛大開幕,今年公共電視精挑細選來自全球9個國家的11部精彩好片,主題為《慾望.謊言》,帶領觀影民眾一起揭露謊言世界包裹的「赤裸慾望」及「醜陋真相」。』

有一首歌『小雨來得正是時候』,公視這篇標題來得正是時候,正好凸顯了一年多來『政治力介入公共媒體』這個爭議,以及政府和官派董事同路人一般的作為,當然也毫不掩飾的暴露『謊言所包裹的慾望』。

五都選舉,連勝文無辜挨了一槍,藍營政治人物大呼用選票譴責暴力。

公視事件,監察院糾正新聞局,新聞局不予理會。法院裁定新聞局敗訴,新聞局依舊依法行政。本來說要在十二月三日拍拍屁股走路的陳勝福,日前發表了一篇『致公視基金會員工信』。一個號稱民主自由的政府,這些行徑難道不是暴力? 子彈暴力連勝文一人受害,政治暴力影響的是全體人民、顛覆的是一個體制、危害的是一個國家。這麼嚴重的事,人民難道可以視若無睹、難道可以不覺醒,難道不該用選票給予譴責?

身為公視旗下的公民記者,當然要關心公視事件的發展,以下全文張貼兩個訊息,一份是『公視董事長陳勝福致公視基金會員工信』另一份則是公視基金會監事黃世鑫所寫的『回應陳勝福董事99.12.17致同仁信』,請讀者仔細閱讀以助於瞭解政治是如何在公共媒體內運作的。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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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陳勝福董事99.12.17致同仁信
公視基金會監事:黃世鑫 99.12.18


    公視基金會陳勝福董事99.12.17致信同仁,部分內容涉及本人,特此回應,以正視聽:
公視法對董事、監事職權之劃分,相當明確,並無「釐清」與否的問題。公視基金會的問題,在於目前的「所謂」董事長,為逃避監事之監督,而違法行事。
陳勝福董事稱:「監事的權力在於法律的守門人,而非行政指揮。」本人完全同意,只是第一、應是監事的「職權」,而非「權力」。第二、陳勝福董事似乎忘記,新聞局和部分董事不是宣稱:監事的「職權」以「財務經費之稽察為限」嗎?第三、如果監事係「法律的守門人」,那陳勝福董事違反公視法之規定,自任董事長,以及違反公視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規定,解聘總經理,監事會決議其無效,不是依法定職權所為嗎?
陳勝福董事稱:「法律是最大的公約數,而法院的判決是我們最後的依歸。」本人完全同意,只是台北地方法院99.11.26,99年度訴字第3343號判決書,已確認公視基金會第四屆第25-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為「有效」,請問:您對所召集之所謂第2至第5次董事會議之違法決議,如何善後?

公視基金會監事擔任關係法人華視董事,不僅合法,也無不當:(一)有關華視業務之監督,華視另設有「監察人」。(二)公視基金會對關係法人的監督,不只是監事,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均有監督之權。試問:華視總經理不是均應列席公視基金會董事會嗎?(三)如果公視基金會監事擔任關係法人華視董事,有所不當?試問:您同時擔任公視基金會和華視董事長,不是更有問題?

依公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擔任董事;並無禁止「現任」董事或監事,不得擔任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當然,「現任」董事或監事如果擔任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就不得被推薦為次屆董事或監事,本人並未在第5屆董事或監事之推薦名單上。其次,依公視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係由「立法院」(非「行政院」)推舉組成。

根據2010.8.13中央社及各大媒體之報導:「他(指陳勝福董事)並鄭重承諾:、、,『12月3日一到,我就拍拍屁股離開董事長職務』,他並保證『不會擔任第5屆公視董事長或任何重要職務』。請問陳董事,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事推薦名單編號1的「陳勝福」,究竟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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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董事長陳勝福致公視基金會員工信
◎發稿日期:2010 / 12 / 17
http://web.pts.org.tw/php/newsletter/view.php?MODE=&NAENO=1&NEENO=2222

【台北訊】公視董事長陳勝福今在致公視基金會內部員工信中表示,「十二月三日已經過了。我本來早就該離開董事長的職位,然而就如你們所知道的,在新任董監事的名單遲遲無法產生的情況下,現任的董監事不得不繼續堅守崗位」。
 陳勝福表示「如果新任的董監事順利產生,現在董事與監事見解不合的情況,就可早日解決。但是從公視的體制上,本人認為監事與董事之間的權責,應該要有清楚的釐清」。
 他也說明,公視的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的業務;而監事會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從公視法以及民法相關法規,都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監事的權力在於法律的守門人,而非行政指揮。
 陳勝福說「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有任何批評指教,我們有則改之無則自勉,若雙方的法律見解實在無法一致,那麼監事會的權力在於向法院提起告訴,而非自己當法官來裁判」。
 信中提到「除此之外,公視的監事也有監督相關子公司的責任,然而本屆的黃世鑫監事,卻去擔任華視的董事,如此裁判當球員,混淆了權力制衡的分際,也創下了惡例」。
 「最後,黃世鑫監事以公視現任監事的身分,去擔任新任董事董監事的審查委員,也明顯不符合公視法的精神,依規定行政院可予以解聘。凡此種種作為,若複製到下一屆的董監事身上,則公廣集團的運作不可能順利」。
 陳勝福表示「公視是大家的公視,是台灣人共有的公廣集團,有任何爭議,法律是最大的公約數,而法院的判決是我們最後的依歸。目前被假處分中的鄭同僚董事,依法不得行使董事的職權,卻依然以公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向法院提出公文書,已遭到法院駁回。像這樣違背法律的情事,卻出現在公視董事的身上,我真的很遺憾,很痛心」。
 他也表示「之前不足法定出席門檻的決議是否有效,法院正在訴訟中,我相信最後法官一定會做出符合公視法規定的終審裁判,給未來公廣集團的董事會一個行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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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 瑩 (未驗證) ・ 2010/12/21 23:22
長尾山娘 (未驗證) ・ 2010/12/2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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