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有不同的標準?
檢察官辦案有不同的標準?
將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判無罪的審判長周占春,在審理一起毒品案件時,被檢察官以涉嫌洩漏告發人的資料,導致告發人和他的家人遭到恐嚇、威脅為由,以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不禁讓人引發秋後算帳的質疑。
然而長久以來,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及洩密的情事,早已到了罄竹難書的地步,但從未見有任何檢察官被以故意洩密罪起訴,令人質疑檢察官辦案有不同的標準?例如:檢察官侯寬仁1996年偵辦太極門案時,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多項違失,監院在2002年調查並函請法務部依法懲處侯寬仁,不料,法務部並未依法懲處,反而表示為避免影響審理中案件,將於相關案件裁判確定後議處,結果該案被告三審無罪確定,並全數獲國賠,但侯寬仁仍舊未受到懲處,而其理由竟是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真是令人無法苟同。
如今監察院對該案將糾正法務部,希望此一糾正案能讓法務部及所屬檢察官,不再官官相護,只會辦別人而包庇自己人,讓人民對司法正義還能存有一點點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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