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凌忠嫄、中區國稅局局長鄭義和。聽到部長與局長的回答,讓我深感人權嚴重被侵害,他們嚴重毀謗我與師父的名譽,更造成我與師父及太極門難以回復的傷害。
我以本信函強烈宣告:我是太極門弟子,我是依循古禮拜師,練氣修心,師父傳授功夫是因師徒之情,我贈與師父敬師禮是基於一份誠心,並無對價關係。我在太極門研習氣功至今從未見過本門有刊登廣告招募學員,本門可是古老氣功武術修行公益團體,是古老門派師徒關係,是『一日為師終生為父的師徒關係』,絕非凌局長口中所說的「學員」二字,身為國稅局最高行政首長,難道不懂法條嗎?
贈與行為是中華固有傳統優良文化,民法406條明文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我贈與師父之敬師禮,是我與師父雙方合意,非由他人恣意認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於本案中贈與人是我,不是師父。這也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的自由權。
也不是凌局長說的陳情人都不是當事人及納稅義務人,請你們搞清楚!我可都是老老實實的納稅義務人,自民國61年3月18日起就老老實實的納稅,迄民國96年止2月1日止,從未欠政府一分一毫,我可是好公民,不容這些不清楚狀況的人來汙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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