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官員沒有從歷史中學到教訓
今年是台灣光復65週年,馬總統於光復節當天特別強調,回顧歷史不是要製造仇恨,而是要大家不能遺忘這段血淚的歷史,他希望大家能從歷史學到教訓,讓和平成為最主要的力量,馬總統也希望大家把學到的教訓,轉化成建設台灣的力量。
然而,近日媒體報導指出「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是民怨票選第一名,躍居民怨榜首的「稅務」問題,儼然已經造成官民對立的局面,只是這樣的衝突,不再是來自外族的侵犯,而是來自稅務機關的行政裁量權過大,導致人民對於稽徵機關有著多重不滿,且現行租稅法律的環境對納稅人權利保障嚴重不足,侵害人民的生存權、以及財產權的情事層出不窮,甚而引起所謂的「稅災」風暴,就以近日甜姐兒林志玲遭高等行政法院判補稅684萬元即為一例。
日昨於網路新聞中得知,10月21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各國稅局預算時,多位立委紛紛就近來諸多賦稅不公的案例質詢財政部及國稅局。立法委員涂醒哲甚至以「太極門」一案,詢問財政部長,所謂「贈與」不就是當事人雙方相互同意就成立了,為何太極門弟子寫了4600份贈與見證書,5000贈與具結書,3000贈與陳述書,這麼多份,結果呢?國稅局還可以繼續向他們開單課稅。
緊接著涂醒哲立委又問,教育部都說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沒有用,國稅局反而認定他們是補習班,照樣課稅。監察院也發現國稅局隱匿對太極門有利的證據,還偽造文書,引用廢棄的判例,欺騙法官,國稅局不尊重監察院;立法院也舉辦過三次公聽會,上百位立委要求國稅局依法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課稅處分,還是沒有用,涂醒哲立委不禁大罵國稅局:「你們最大耶!」
據報載「太極門」一案歷經10年7個月的嚴謹審理,在刑事責任部分判決無罪,認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在所得稅部分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在營業稅部分認定「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無關。國稅局既然承認課稅的依據是來自調查局及刑事所移送之資料,那麼應該與刑事有相同的認定才對;再者,刑事部分歷經長達十年多的審理,而國稅局凌局長卻可只向金融機構查詢,就認定匯入太極門的資金是「所得」不是「贈與」,難道所得稅法有規定受贈與之人,不能將贈與款匯入金融機構嗎?再則,法律既已明文規定「贈與」乃當事人雙方認定即可,那麼國稅局又有何判斷「太極門敬師禮」的資格呢?諸多疑點,不禁讓學法律的我,也要憤而起身為太極門的人抱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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