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熱菸品牌「IQ*S」涉及誤導 不應違法上市! 170團體籲請 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出面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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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品牌「IQ*S」涉及誤導 不應違法上市

  「院長!菸害防制需要您!」

台灣拒菸聯盟170團體籲請 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出面制止

    面對國民健康署112年2月15日倉促公布「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的預告期7天內,「台灣拒菸聯盟」已緊急行文舉證:「加熱菸品牌『IQ*S』為誤導性名稱,不得核准使用該品牌名稱在台上市」今再驚見媒體報導指出「國健署吳署長證實有人提出要求IQ*S改中文名送審:但我不贊成」!?「台灣拒菸聯盟」170個團體共同呼籲,懇請公衛界的大老-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出面阻止,並呼籲政府不可妥協於美國菸草公司壓力,為捍衛國人健康,衛福部應確實依循台灣法律,禁止加熱菸品牌中英文使用可能「會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申請上市〪   

    目前菸害防制法第6條規定「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112年2月15日總統公告、行政院即將公布施行日期的「菸害防制法」新法第9條規定:「第九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其容器,不得使用或加註淡菸、低焦油或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品牌名稱,不適用之。」,以及第12條「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促銷或廣告」。

    依衛福部國健教字第 1010760057號函釋,即令品牌名稱亦不得有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意旨,否則即違反菸害防制法第6條(後修正為第9條)意旨;行政法院於相關案件中亦指出,包裝上不應有誘使不特定人注意、詢問以達到招徠銷售目的之文字(如導致誤認該產品可達到降低健康危害功能便屬之),否則便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後修正為第12條),屬應禁止之菸品廣告(因其構成直接、間接目的或效果便係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

    美國加熱菸品牌「IQ*S」即「I quit ordinary smoking(我戒除一般菸)」之意,誤導消費者可幫助戒菸的同時,也強烈暗示改抽加熱菸可以減少危害,已違反台灣法律:類似文字亦被行政法院認為易使消費者認為吸食該菸品較無害於健康,將可能增加吸食量,構成足以誘使不特定人之注意、 詢問,進而購買、吸食,達到招徠銷售之目的。更令人憂心的是,「IQ*S」與「戒菸」的誤導連結已被廣泛行銷,儘管菸商否認,但學術研究、媒體報導及網路資料均證明「IQ*S名稱確實已經造成誤導」!相關證據如下:

1.2017年伯恩大學發表在美國醫學會期刊(JAMA)的加熱菸危害論文直接提到:「菲利普莫里斯國際公司創造了IQ*S(即「我戒除一般菸」) Philip Morris International (PMI) created IQOS (I-Quit-Ordinary-Smoking)」    https://jamanetwork.com/journals/jamainternalmedicine/fullarticle/2628970

2.2018年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發表在菸害防制期刊(Tobacco Control)的一篇有關菸商誤導加熱菸減害的論文提到:「菲利普莫里斯國際公司開發了IQ*S(即「我戒除一般菸」)的加熱菸品。Philip Morris Products S.A., a subsidiary of Philip Morris International, Inc. (PMI), developed IQOS (‘I Quit Ordinary Smoking’) as an HTP.」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6252487/

3.2019年台灣媒體「財訊」報導:「全球第一大傳統菸草商菲莫國際將旗下加熱菸品牌命名為IQ*S,其實大有深意,所謂『IQ*S』,就是『I Quit Original Smoking』的縮寫,意思就是『我放棄抽傳統菸』。」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ebd4de5a-0138-46ef-9b44-61a4e7e1ffb7

4.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9年全球菸草流行報告,在第65頁提到:例如,菲利普莫里斯國際公司的產品“IQ*S”(“我戒掉普通菸”的縮寫 )可能會造成這種錯誤印象。WHO指控電子煙、加熱菸都企圖以 "減害" 的觀念誤導大眾,而這些跨國菸草公司也是紙菸之主要銷售者。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16204

5.2020年史丹佛大學發表專題報告指出,IQ*S的行銷宣傳著重在「改變、替代、轉換」等概念,就是暗示使用該產品戒菸,同時再使用各種設計強調字母「Q」,藉以強化暗示「Quit戒菸」。https://tobacco-img.stanford.edu/wp-content/uploads/2021/07/21231822/IQOS_Paper_2-21-2020F.pdf

6.2023年2月國際權威菸害防制網站「Tobacco Tactics」最新專文指出,菸商強打IQ*S可用來「轉換」,意指能夠幫助戒菸。https://tobaccotactics.org/wiki/iqos-use/

7.使用學術論文查詢網站Google Scholar,輸入「IQOS」及「I quit ordinary smoking」,可以得到278筆符合的論文資料,顯示不只是一般的網路資訊,學術論文也認定IQ*S品牌是"我戒除一般菸"的縮寫(2023年3月1日查詢)。

    台灣拒菸聯盟170個團體聯合呼籲,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在即,所有菸商應以中文品牌送審。所有菸品都有中文名稱,難道菸商要審查通過後再取中文名稱嗎?既然有中文名稱,為什麼要一定要用英文送審?若合併英文,政府必須依法審核品牌名稱應符合母法「不得以可能使民眾認為吸菸無害健康之文字」的立法精神。除非廠商能換個合法的英文,用中文送審就是最適合的解決之道。

使用學術論文查詢網站Google Scholar搜尋,找到278筆論文資料認定IQ_S品牌是我戒除一般菸的縮寫(圖表製作董氏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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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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