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共工程繁多,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評選作業時,竟然未查核「採購評選委員」擔任「投標廠商」之董事、理事或監事職務,使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評選作業違反利益輸送疑慮。(圖為BOT之101大樓,本報資料照片)
文 / 王麗美 國會串流電子報
根據調查,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評選作業,竟然有「採購評選委員」擔任「投標廠商」之董事、理事或監事職務,嚴重違反了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情事。
臺北市審計處查核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評選作業時,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頒的「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負責採購的評選委員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不可有利益衝突之關係。然而,經查核發現,「採購評選委員」竟然與「投標廠商」在「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甚至有擔任董事、理事或監事之職務。審計處於去年9月查核發現,「採購評選委員」仍然未依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
經追蹤改善後,臺北市政府才開始強化課責機制,要求所屬於採購案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應同時查詢受評選廠商近3年之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資料。並於111年1月12日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第6點及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等相關表單,強化採購評選委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以確保採購評選委員公正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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