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與高檢署互踢懲戒皮球 人民慘兮兮永遠是輸家
長期以來檢察官的權力無限上綱,權力大到讓人民害怕,而且在司法獨立的大帽子下,完全沒有制衡評鑑的力量!近來諸多社會矚目案件促使檢察官權力應限縮問題浮上?面,特別是濫權起訴與瀆職不起訴,對人民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檢察官卻不用負任何社會責任,因此今年四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六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都針對檢察官權力作出明定限縮。然日前四名資深法官、檢察官集體收賄弊案,成為壓垮司法威信的最後一根稻草,釀成建國百年前夕,台灣空前的司法信任危機!
在世界民報(WPN──www.worldpeoplenews.com)以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忠實記錄今年四月八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五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該會議題為「檢察官濫權起訴及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責任問題」,立法委員針對監察院於九十一年要求法務部議處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太極門案處理情形,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召委謝國樑委員認為,司法委員會可以透過太極門個案來凸顯整個檢察官濫權起訴、以及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責任問題。謝委員提出,「太極門案件,監察院經兩年的調查,已明確認定侯寬仁檢察官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未查明是否為犯罪所得即凍結被告資產、未依科學證據辦案、訊問被告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等八大違法,嚴重侵害被告權益。九十一年即要求法務部議處,並檢送法務部;法務部再度發交高檢署調查,高檢署於同年五月間再提出調查報告,法務部又分別於九十二年五月間、九十六年七月間要求高檢署調查太極門案,高檢署也陸續函覆法務部,屢次之行政調查結果仍一致,均認為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謝委員認為,「監察院已明確指出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之違法,而高檢署之調查認為侯寬仁未達違法失職要到彈劾、移送公懲會的撤職、停職等情況違法。被告於三審均判無罪,且獲得遭羈押之冤獄賠償,而高檢署調查報告卻認為侯寬仁無失職之處,令人匪夷所思!」他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之懲處標準提出說明,以落實檢察官懲處制度。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是法務部卻與高檢署互踢懲戒皮球,除了讓立委感到不可思議、難以接受之外,社會大眾對於法務部與高檢署,身負實現司法公義,卻是非不分、官官相護,感到相當憤慨、痛心與失望。這波民意來勢洶洶、無法抵擋,而且就顯現在今年五月最新網路司法民怨調查結果,「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無法淘汰」乃司法民怨之首。可見社會大眾普遍對檢察官觀感不佳、七成以上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絕非一時氣憤,更不是空穴來風。
身為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委,謝國樑委員心中懷有時代使命之感,尤其是台灣司法人權、租稅人權,不斷遭到執法者與行政機關摧殘、踐踏之慘狀。當國會殿堂將檢察官濫權起訴等辦案品質問題視為重要議題與質詢重點,對民眾而言,彷彿黑暗中曙光乍現!謝委員提及,檢察官為力求表現,常造成未審先判的效果,有的檢察官以大動作搜索調查,甚至透過管道放出特定消息,只顧個人在媒體上做秀,置「偵查不公開」的基本原則於不顧;檢察官為塑造自己的英雄形象,是造成濫權起訴和定罪率低這種惡果之重要因素。謝委員認為,為了遏止濫權起訴歪風,應定期公開每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的審判狀況、以及將起訴之定罪率列入檢察官考核標準。他要求法務部針對這個問題提出具體說明。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保障人權的最基本原則,也是社會大眾最為熟悉的刑事訴訟程序之原理原則;但是從來沒有真正落實,最為社會大眾所詬病。有學者把「偵查不公開」的實務運作,戲稱為比「審判公開原則」還公開的偵查不公開。民國八十五年底,侯檢察官僅憑不實檢舉,沒有查證、也沒有傳訊掌門人給予說明的機會,就直接發動檢警調數百人、荷槍實彈同步搜索全省太極門道館十二處,包括弟子住處七處,共十九處,當天帶走掌門人及全省弟子共四十幾人,掌門人跟檢察官要求回家拿取相關證據資料,檢察官直接拒絕說不必了!掌門人自從遭到檢察官違法收押禁見達一百一十七天,嚴重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及隱私權,嚴重侵害人權。而且偵查期間,侯檢察官不斷洩漏未經調查之不實證據及偵查內容予媒體,造成偵查期間近四個月內,四百多篇連載式聳動不實的媒體報導及十二家電視台七十次以上的播報,導致輿論定罪、未審先判。太極門師徒之人格清譽,遭受嚴重的破壞,「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形同具文!
太極門刑案歷經十年七個月漫長的司法審理,終於司法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當年遭到檢察官濫權?押的無辜受害者也全數獲得冤獄賠償金,代表國家對人民最誠摯的道歉,還給太極門師徒清白與國家正義,但這段血淚交織的歲月,所造成的深痛巨傷,卻永難彌補。
依據監察院九十八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監院歷年來調查檢察機關暨所屬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二十五件調查案中,即有十五件調查對象為檢察機關、檢察官或檢調警人員。依規定,偵查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除應負行政上懲戒(處)責任外,如當事人因公務員洩密行為致其隱私或名譽受到損害,亦應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且可能構成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但是像侯檢察官至今仍在官官相護的保護傘下,好官我自為之;法務部回監察院,侯寬仁所為已屆滿十年,無從加以懲戒;高檢署又說內部調查,查無不法不當,無從議處。此結果是台灣人權史上最大諷刺、人民最大悲哀!
謝委員今年三月在「眼淚」電影記者會上說過,整個刑事訴訟制度及司法官在執行職務上,還有很多缺失需要去改進,有時候民眾受到冤屈,不一定能夠彰顯與獲得公義,因此從制度面的立法院、監察院等都應發揮應有的功能,透過立法及行政監督,確保擁有國家至高權利的司法官在執行勤務的過程中謹慎小心,不可以錯放、也不可對當事人有司法人權上的迫害。委員在立法院中為了人民的福祉、為了社會的公理和正義,代表人民發聲,遏止不法、不義,堅持正義的路是艱辛的,卻也是最偉大濟世助人的功德。當今民主的洪流、帶動人民在司法與租稅人權意識的覺醒,人民不再沈默,民意浩浩蕩蕩,兩股力量的結合,將成為驅使司法、稅法改革的監督力量,國家的希望、民主的希望。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