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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不可」?國稅局違法課稅連番錯

2010/08/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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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日前馬總統上任兩週年,朝野紛紛針砭國事,知名大律師陳長文在媒體發表給馬總統的一封信「禮義廉恥 國富民強」,當中提到「知恥近乎勇」,他建言公務員尸位素餐、不能苦民所苦的弊病應徹底破除,讓文官嚴守分際克盡職守,上行下效,人民自然有日新又新的奮進方向。「過,則勿憚改」官員做錯事不僅攸關個人品德,更毒害國家威望及百姓的福祉!近日國內司法改革聲浪潮湧,部份執法粗暴的行政官員也一一現形。日前立法院舉辦一場攸關租稅人權的公聽會,立委、律師、會計師、學者、武術界代表等等,與財政部張盛和次長及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中區國稅局蕭樹村副局長等人面對面,揭開國稅局多年以來對太極門違法核課稅捐的諸多錯誤,呼籲公務員要有「知恥」「認錯」的勇氣,依法主動撤銷違法稅單。

 

  稅務案件陳情代表蔡富強律師表示太極門並不是營利機構,更非補習班。從民國55年於台北市國術會登記成立到現在已經40餘年了,除了遭侯寬仁檢察官非法起訴並移送課稅的80到85年度以外,其餘年度都從來沒有課稅的問題,這個稅務案件已經纏訟了13年了,完全是由侯寬仁違法起訴的司法案件所衍生出來的。

錯!依據自始無效的違法起訴書開稅單
十多年前驚動海內外的太極門案件,檢察官侯寬仁以「養小鬼」駭人聽聞的起訴書聲名大噪,被塑造成司法藍波、抓鬼英雄,然事過境遷之後,不僅太極門三審無罪確定,侯寬仁還遭監察院調查出八大違法。蔡富強指出,監察院91年的調查報告裡面,已經確定了侯寬仁這份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在著嚴重的扞格矛盾,不符合證據法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這是屬於根本不應該起訴的案件,所以這是一份自始無效的起訴書!蔡富強表示,國稅局依照這個起訴書發出稅單,依照法律毒樹毒果理論,國稅局所依據不實起訴書的課稅處分,也應該是一個自始無效的課稅處分。

    蔡富強表示,歷經了十年七個月,在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已經判決確定,認定太極門沒有詐欺、沒有逃漏稅、也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所以國稅局用來課稅的起訴資料,已經經過刑事法院三審都認定,這是一個錯誤不實起訴資料。

    財政部在93年的函釋,說明了稅捐機關不可以僅憑調查局、各縣市警察局的移送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就來核定課稅,且應追蹤案件起訴後歷審判決結果來併案斟酌。同時本案財政部訴願會五次撤銷決定都明確表示,司法案件判決如果影響到本件核課的話,原處分機關應該依照職權來更正程序辦理。蔡富強說:「如果財政部的函釋以及訴願委員會的決定,對於這些稅務機關是應該去遵守的話,這樣一個不法的起訴書,已經經過刑事法院三審無罪判決確定,認為這是一些錯誤不實的違法資料,那這一份稅單還可以繼續存在嗎?」

錯!一案兩罰太離譜
    蔡富強表示整起事件另一癥結點,出自國稅局在當初發單時就沒有本於職權依法查明,一開始在發單課稅就存在著嚴重的錯誤跟違法。侯寬仁這一份起訴書對於同一個所得收入,一方面誣指是詐欺所得,主張應該沒收;一面又誣指這是補習班的合法收入,移送給國稅局要課稅跟重罰。這個是很明顯的錯誤跟矛盾,如果這是違法所得的話,就沒有課稅問題,國稅局在發單課稅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依法查明?但是國稅局對於檢察官移送的太極門資料裡面,卻完全沒有做任何實質調查,就直接依照起訴書的資料發單課稅,也沒有等待刑事判決所認定調查的結果,就直接發單課稅,所以這是在程序上很嚴重的錯誤跟違法。

    對照國稅局處理陳前總統海外匯款一案的時候,到底應不應該核課贈與稅?國稅機關也自己表明說,應該先等待司法判決認定,海外匯款所得到底性質來源是什麼,如果是屬於選舉結餘款的話,才有核課贈與稅的問題;如果是屬於貪污的不法所得,那就依法應該沒收,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什麼處理太極門案件的時候,沒有等到刑事判決認定的結果,就直接發單課稅了呢?

錯!國稅局隱匿事證 偽造文書  
    蔡富強亦揭露出國稅局隱匿證據的事實,就是國稅局當初在發單課稅的時候,並沒有做任何的實質調查,直接就依照不法起訴書的移送資料發單課稅,所以財政部的五次訴願決定裡面,都分別要求國稅局必須就核課的部分進行實質調查。好不容易國稅局在稅單發出五年後,終於製作了所謂的函查表,進行函查的動作,但是很遺憾的是,所有受函查的太極門弟子,都明確的表示,敬師禮是屬於「贈與」的個人意思,但是國稅局卻把這些函查資料都隱匿起來,甚至偽造文書:中區國稅局人員竟在公文上面謊稱只有5人是贈與,台北市國稅局謊稱9人,最後台北市國稅局還回覆監察院說是0 人!而且對於太極門弟子受函查人,上萬次的函詢請他們回覆說明,到底國稅局所稱的只有九人贈與是誰?只有五人贈與是誰?「我們問了上萬次,國稅局沒有一次回答我們。」
   
    針對國稅局發函調查以後竟都不採用人民的自由意識表示,甚至隱匿證據,還偽造文書,扭曲函查結果,在監察院98年9月2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四屆第31次的會議決議、監察院98年台財字第098220593號函示調查意見書裡面提到,國稅局對依據所得的函查結果做成的函查清單,記載內容草率,沒有善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均應注意的嚴重缺失;於辦理太極門的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核實調查的責任;而且沒有依照職權釐清案關的所得性質,涉嫌有明顯的怠失,要求國稅局必須要做出改善。

    蔡富強表示,更重要的一個證據是,最高行政法院在98年判字第878號確定判決裡面,也直接的指責台北市國稅局,沒有參酌函查的資料,就直接以補習班的同業利潤率來核課所得,涉有嚴重疏失,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可見得國稅局在整個核課過程中,存在著極大違法。

錯!國稅局「非稅不可」僭越教育部職權
    台灣省教育廳86年6月20日的教五字第69135號函裡面直接說明,氣功傳授屬於民俗技藝,依規定不准設立補習班;教育部在88年社一字第8815769號書函裡面,也明白的指稱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甚至在立法院所辦的89年10月21日的公聽會裡面,教育部曾文昌課長也明確的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蔡富強說:「可是我們很遺憾的是,國稅局至今還是一直用補習班的同業利潤的核課標準,對太極門做發單課稅的動作。」

    蔡富強最後表示,國稅局到現在還是死抱著刑案不實不法的起訴書資料,當作神主牌,不斷對太極門做違法發單課稅的動作,不管是從監察院的兩次調查報告,以及最高刑事法院三審判決認定的結果,還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878號的判決理由,甚至包括教育部的函示和聲明,稅捐單位都應該要勇於任事,我們認為「過則勿憚改」,我們期待國稅單位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不法的原處分,終結這種萬年不死的稅單,如此才是國家人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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