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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利百姓重傷 台灣租稅人權最落後

2010/06/2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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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東市民王蒼田買了一台不到一萬五的冰箱,因為搬家沒收到最後兩期帳單,結果卻被罰繳違約金三萬多元,讓他直呼:「實在太誇張了!銀行跟錢莊沒兩樣!」「冰箱總金額還不到一萬五,違約金卻高達三萬元,實在很誇張!」王蒼田表示,自己有疏失,願意繳交這段時間的循環利息,但銀行這段時間從來沒有跟他聯絡過,一通電話打來就要他繳三萬多元。他質疑,「銀行是故意不通知,藉機收取高額違約金。」 王蒼田與銀行就違約金部分進行協調,銀行堅持至少要繳交一萬五千元才能結帳,與王蒼田的認知落差太大,最後雙方只好法庭相見。

 
這樣的案例,是否有牽涉到刑法重利罪?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助理教授黃士洲曾經指出,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判例,私人間約定超過80%到110%的年利率,即犯了重利罪,是要去關的。研究稅法的黃士洲還提到一個很少被正視的問題:台灣對於欠稅處罰過當,很像政府帶頭放高利貸。以滯納金為例,滯納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兩天1%,最多加計到15%,換算成年利率高達182.5%!再者,例如印花稅罰則有的高達二、三十倍,也非常不合理。台北律師公會蔚中傑律師也曾指出:國稅局課稅跟銀行滿類似,到銀行借錢,如果沒有還或是不小心過期的話,可能到最後,利息、違約金比欠的本金還要高;在國稅局也是類似這種狀況,不小心少繳了一些稅,所課的罰鍰、補稅跟稅捐部分,恐怕也會比不小心少繳的稅還要多上好幾倍。蔚中傑提到比銀行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是:國稅局有很多的武器,「實質課稅」跟「推計課稅」這兩大武器,加上稅捐債權有「優先受償性」以及對欠稅之人「限制出境」的處分,公權力其實是相當大的。

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表示,曾經有一位非洲學者問他,台灣欠稅罰多少錢?他回答說至少兩倍。結果當場被笑,因為在這位非洲學者的國家只罰0.2倍。葛克昌指出,在台灣也不管欠稅是故意還是過失,一律重罰!罰欠稅就像罰搭捷運逃票,抓到一次就推定逃了二十次,要罰二十倍!「在兩岸,還是很多人相信欠稅人無法無天,要重罰,這也是兩岸納稅人保護最不如別的國家的地方。」葛克昌認為,這樣的觀念必須改變。

在美國會計師事務所任職的Duncan Lee指出:在美國,不小心漏稅的人要支付本金、利息,以及未交稅金部分金額作為罰款,不過,對於故意逃漏稅的人,罰金百分比會比較高一點,但最高上限單項不得超過未交稅的75%。台灣稅法罰款最高會達未交稅的三十倍,這是個無法想像的罰款率!而且,會讓大多數的公司行號破產!「別忘了我們繳稅是為了得到人權,而不是讓稅金及人權都喪失了。」Duncan Lee語重心長地提醒台灣政府重視租稅人權。

另外,葛克昌提醒政府,應該擺脫嚴抓重罰的威權思想,用服務人民的角度來改革稅制。他點出了韓國經濟成長突飛猛進的原因,最重要的一點是,韓國政府在法律及制度上的進步超越了台灣。韓國政府為了保障納稅人,過去十年來,共修了六次稅法。「納稅人保護代表政府服務的觀念以及官員的作風」,葛克昌直指,納稅人保護做得越好的國家,競爭力越強;而處罰越重的國家,稅收則越少,美國歷經三次稅改,降低罰則,稅收大幅增加,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政府在考慮提升台灣競爭力時,不是只單一押寶在和對岸簽訂ECFA,更應反躬自省如何改善「投資環境」,包括政府效能、治安、人才養成,以及稅務人權是否獲得充份保障,否則,台商「鮭魚返鄉」不就成了「自找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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