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定速審刑案要點 節制檢察官濫權濫訴
總統於五月十九日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對於久懸未結之刑案擬用「鋸箭法」模式予以處理,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打折扣的正義」,使司法的公信力備受鄙夷,國家偵查、審判體系應深以為恥的法律。法務部於日昨迅速核定「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作為此法案的積極回應,明訂檢察機關對於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應儘速主動偵辦,對於高度敏感、爭議案件,應發揮檢察一體功能、統一法律見解,如此類案件被法院判無罪,應召開檢察首長會議決定是否上訴。
由於檢察體系動輒濫權搜索羈押,程序的不正義導致人權傷害及起訴品質低落影響定罪率,甚至引發社會動盪;以及對於法院無罪判決又死不認錯、一再濫訴浪費司法資源。以上這兩種檢察官濫權濫訴的不當司法作為被認為是刑事案件無法「妥速審判」的根源;因此節制檢察官濫用權力的社會聲浪十分洶湧。法務部近來主張「精緻偵查」,強調檢方辦案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起訴,以降低無罪率,使檢察官之偵查能既「妥」且「速」,並妥適慎重提起上訴,避免無辜的人遭受訟累。此外,檢察官對於被告經判決無罪之案件,亦應審慎提出上訴,避免確實無罪之人因檢察官之一再上訴而遭訟累。上述法務部對所屬檢察官積弊深重、引發民怨的「自我反省」式政策,能否透過檢察一體貫徹,是人權的重要指標。
此外,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第3 項第3 款明定:被控刑事罪時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之保障;歐洲人權公約第6 條第1 項規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故檢察官實施偵查,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合理速度之要求。法務部在要點中明訂,檢方發動偵查後逾兩年未結案件,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應瞭解原因,有必要時,可將案件移轉。
兩年前偵辦特別費案因各地區檢察官見解不同導致偵辦起訴標準不一,引發政治與社會嚴重紛擾;法務部針對類似案件在要點中明訂,檢察總長或二審檢察長對於數個地檢署承辦性質相似,並具高度敏感、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異的重要案件,應發揮檢察一體功能,統一法律見解。這類重大敏感、爭議案件如被法院判決無罪,檢察總長或二審檢察首長都應召集相關檢察長,召開檢察首長會議,決定是否上訴。除此,檢察官在法庭上執行公訴時,如果發現不應起訴或不起訴較適當的案件,得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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