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同歸於盡,黃俊雯、呂安樂法官,欣泰違法偷敷輸送本支管適用哪條法令可以不拆呢?
【#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枉法裁判的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法院已認證「本支管」存在於不該敷設的私產狹小巷弄及民眾居住的建物外牆樓頂上,二位法官未遵憲法80明定之「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職權,將鑑定證實的輸送「本支管」准予拆除,反而裁法枉判「駁回」不能拆,法官不僅曲解「本支管」之法令,也不懂該支違法偷敷的「本支管」是極具高危險性,也未查證「本支管」用地及用途,二位法官「駁回」所持之見解謬論和適用法令完全錯誤,這種司法審理品質意味著「全民同歸於盡」吧!
欣泰業者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違法到處偷敷本支管故意炸死民眾的意圖明顯
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請來瞧一下,什麼叫「同歸於盡」。真實案例災情發生在20210613早上,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來源: 20210613 Yahoo至少11死、37重傷 https://reurl.cc/eEOokb 20210614增至25人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106140234.aspx
以下,這位評論員見解正確,高官的關我屁事態度和找人揹罪習性,與台灣欣泰公司違法偷敷態度,秉持死民眾也沒關係般,居然一樣耶!這件湖北爆炸案,坐板凳等看誰被抓去搶斃啦!
以上慘況,真令人害怕,下支影片就再回顧一下新店安坑氣爆災害
上圖是法院認證本支管。
1.欣泰營業章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本支管:指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
2.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 、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 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
3.以上二條法令所示「本支管」該敷設於地方政府管轄產權範圍內,然而欣泰卻故意且違法的敷設在私產上,顯見有炸死管線周遭民眾之故意意圖明顯]
➤依據判決書鑑定的瓦斯本支管位置「一弄六號後側」,全面審視該支已知本支管往前必經土城區水源街32巷2弄1號側牆(即是水源街32巷12、10、8、6、4號後巷),再經過土城區水源街32巷口→最終才是水源街道路下的真實本支管,上述所經之私產必然都有本支管存在的事實,再依據退輔會提供本支管必須敷設於道路下,銜接表外管又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燃燒設備第一節燃氣設備第79條[瓦斯管配置規範(明管)]。基上,欣泰強辯全與事實不符,故,僅就本支管敷設用地不符法令,欣泰就主訴管線之敷設屬不合法,該拆!更遑論本支管逕自爬牆至樓頂跨九棟建物,再跨區延伸中央路2段194號等道路雙號門市住戶,比對新北市iRoad天然氣圖資查無道路本支管敷設,可證判決書鑑定的瓦斯本支管確實經由本案樓頂,前自水源街後達中央路2段門市用戶之天然氣輸送,已達無限延伸擴大供氣範圍,目的是為了免除 「道路開挖建置成本、道路使用費年年繳、道挖申請程序、道挖申請規費繳納、道挖通報、管線圖資通報」,卻將高風險的本支管故意敷於私產,讓公務機關可以擺爛推責成民事糾紛,讓所有本支管沿線住戶自己提訴訟(官商聯手算準人民不會一個一個去提訴),這就是典型的官商勾結串通聯手欺民的鐵證。
上圖(右)三圖為新店安坑氣爆GoogleMap歷史紀錄,顯示欣欣在大樓外牆各掛有數支共用表外管(管徑約20公分)直達頂層住家終點,每支各自銜接家用表外管(管徑約8.5公分)到計量錶,計量錶後端接表內管入住戶。故終點於頂層及各住家,沒有銜接分支,屬只進不出。
上圖(左)二圖是欣泰違法偷敷至私產巷弄外牆及建物管線,經由法院認證是支「本支管」(管徑約30公分)」,法令有用地限制,經道路需深埋地面下,然欣泰居然違法偷敷到民眾私產上,異想天開得到無償租金外,不須維護不須報備不須圖資,無法無天的官商聯手欺侮民眾到此地步,相關人等都該受天譴之災~。「本支管」可以網狀分支銜接「本支管」,不足氣量以整壓器設備調整穩定天然氣輸出流量,故,從法令面及實質面來論述法所不容的「本支管」,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設備,零容忍到處偷敷!
法院已認證本案訴訟管線為「本支管」,既然法院都證實,欣泰只有一支違法偷敷的「本支管」嗎?當然不會,用膝蓋想,理所當然,欣泰肯定到處都有違法偷敷的「本支管」存在!欣泰從來都不敢公開圖資,中央及地方政府和退輔會特意包庇到底,不僅公務圖利,還是不管民眾死活的傲慢機關,湖北管線30年,2021.06.13發生慘案12死37重傷,台灣天然氣管線在本區也已30多年了,該引以為鑒了呀!
二位法官判決書,顯然見解嚴重錯誤更是曲解法令,逕自認定違法偷敷的「本支管」,視為一般家庭申請使用天然氣所銜接進住家之「共用表外管暨表外管、計量錶、表內管」等設備,這種大錯誤認定,太愧對憲法80「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立法宗旨。
裁法枉判「駁回」不能拆,另一理解是意圖公務圖利欣泰違法四處偷敷本支管繼續營利以獲不當得利,亦或是想測試,違法偷敷的本支管當發生氣爆時,周遭會有幾棟建物倒塌和同歸於盡的居民有多少數量呢? 違法偷敷的本支管竟遭駁回不能拆,真是很難理解究竟是哪條謬論法令適用?
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請你們二位具體說說看,哪條法令適用違法偷敷的本支管敷設在建物上呢?
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請你們二位,別自以為是胡扯申請使用天然氣就是視同同意「本支管」敷設,二位法官這種謬論會讓整個司法界蒙羞啦!
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你們二位的枉法裁判濫判之判決笑話,建請該好好反省檢討,別再以欺侮受害民眾為樂,真的是夠了呀!
以下法令,請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你們二位要仔細審閱,讀透它並要理解法令意思,
1.「本支管」適用法條是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這條法令有敷設區域範圍權責等限制,敷設區域都是地方政府持有之「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這句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顧名思義「想當然的肯定之絕對意義是地方政府暨單位有管理權責的範圍區域」,故敷設在狹小巷弄及私產建物上屬百分之一千萬的不合法。本支管屬管徑大網狀多支互串的輸送管。敬告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二位法官,請將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法令好好仔細研讀,務必要讀透並且理解,曲解濫權判決冤案一筆,審理判決者人生紀錄會多一筆惡軌跡喔!
2.申請使用天然氣是同意自家銜接「表外管、計量錶、表內管」,此處還有一條前端共用表外管,會經過前端鄰居之私產,這部分得經過前端鄰居產權人同意(適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共用表外管屬管徑小單進不出管線。敬告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二位法官,請將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法令好好仔細研讀,務必要讀透並且理解,曲解濫權判決冤案一筆,審理判決者人生紀錄多一筆惡軌跡喔!
3.綜上二條法令說明,「本支管屬管徑大網狀多支互串的輸送管、共用表外管屬管徑小單進不出管線」,對於案主提告主物件主張要求拆除違法偷敷的「本支管」,既然偷敷就該拆,違法也該拆,敷設在不是地方政府管轄區域更該拆,尤其是敷設在建物私產上及巷弄區域是絕對要拆。基上法令所示宗旨,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二位駁回「本支管」拆除,真是於法無據屬不合法,絕對算得上是枉法裁判~
一個簡單到不行的小案,「黃俊雯法官(鑑定結果與欣泰書狀自白本支管,理由認證是本支管,居然也發生MN不分慘事,案主民眾身分根本不懂管線,怎知法官竟無視欣泰自白書的本支管敷設在私產,還亂用家用表外管法令更是胡扯最小侵害)、呂安樂法官(沒開庭又文抄公的抄襲黃俊雯判決書內容,連被告姓名都抄,一看就與案主所提書狀的公司代表人更換之姓名不同,這種直接駁回,足以證實法官沒有看再審書狀)」,居然連「是非對錯+可不可以」的輕易判斷能力都沒有,上述法令寫得明明白白,還敢枉法裁判,足顯司法法官過度超級自大無知,實在有愧憲法80條「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所賦予法官的職權~
司法冤案十年之M.N不分導致濫判之恥辱可笑判例篇
#20070926-張月英MN不分冤案搞了十年,當時那群警方+檢察官+法官,判有罪及駁回的人呢? 至今這些濫裁濫判駁回的司法官看來是沒有羞愧反省之心,也沒有高階出面道歉,如此「官官相護」有愧憲法80條賦予之職權。這群濫裁濫判都是不適格的司法人員,司法改革何時才會有究責法令呢?這群明明是領納稅公帑的公務司法從業員,領滿領足所為之事卻是缺德至極,為何不被監督不被究責呢?
據此一案來看肯定還有成千上萬件的司法冤案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
張月英遭判過失傷害(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有罪確定。兩罪刑都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008.05 北院: 無罪
2008.09 高院 有罪
2010.07 最高 發回
2011.06 最高 有罪
2011.08 最高 駁回上訴 (有罪確定)
#再審統統駁回
2011年09月08日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2年02月03日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2年07月10日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2年12月13日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3年07月30日 再審之聲請駁回
2014年04月09日 再審之聲請駁回
11次非常上訴統統駁回
張月英十年期「法院、檢察署、監察院」伸冤沒有人為其平反,僅最後一案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再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張月英無罪 (審判長法官 謝靜慧、 錢建榮、 陳美彤)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再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張月英無罪(審判長法官 謝靜慧、 錢建榮、 陳美彤)
一個小小的張月英案,只要全案仔細看,肯定一開始就能察覺有誤,居然耗費十年的時間,才查到MN之誤,足顯中華民國檢調和司法體制一群無能之人在恣意妄為。
再看本案法院認證屬違法偷敷的本支管,竟然駁回拆除之訴,案主因本案的枉法裁判,導致收入資產個資全都被違法的被告取得,還被查封房產,如此冤案,更顯這個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及退輔會和業者一脈的官商勾結惡習結合,連司法體制也是徹頭徹尾的大失敗暨不可信賴,台灣司法改革歷程20多年來,究竟在幹嘛了呢?司改會和法扶基金會壯大了,尤其是法扶基金會拿到更龐大的利益了,結果司法改革還在原地,這種改革,完全無望!
>> 新北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 號(民法767暨184駁回)
>> 新北法院110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沒看書狀沒開庭以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二項暨民事訴訟法第78條駁回(案主說,該死的判決,相信老天一定千百倍奉還給劣質法官之全家族)]
➤附上再審狀及判決書,法官連被告是誰都沒弄清楚,簡單說「沒看書狀直接抄襲新北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 號」囉!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4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若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徒據訴狀之記載,尚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必須依法調查證據後始能斷定再審之訴為無再審理由者,即不得遽指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而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予以駁回。」反問法官們,本支管定義您搞懂了嗎?天然氣事業法您弄清楚了嗎? 不懂裝懂自以為是必遭天繾!
呂安樂法官財產申報不實處分罰8萬(105.04.06)
廉政專刊第110 期. 244. (一)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處分案件確定名單 https://www.cy.gov.tw/SpecialPublicationDL.aspx?id=45181
#申報不實是一種隱匿造假行為,不是嗎? 為何僅是以行政裁罰的罰款了事呢?沒有涉及故意隱匿不實之刑事問題嗎?一個從事判決法益的法官,自身本來就該具備高道德標準來規範自己。隱匿明知不該被究責嗎??裁罰機關所為之隱匿造假行為裁罰,為何沒有移送刑事法辦呢?又為何沒有撤職懲戒呢?只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雙重標準來輕罰,也難怪造就司法醜聞一件件發生,太難理解我國政府公務機制,為何沒有將申報不實與造假不實聯繫移送法辦呢? 怪異且奇特的腦洞大開思維,足證監察院也是違法機關,居然連行政罰與刑罰不一樣都不知,超級無能的機關!
我國執法者的極致濫權作為,倘若記者是有職的判決者「上述所有枉法裁判者,肯定絕對依法找出所有法條-[故意的(枉法裁判+公務圖利)]採公務從業員加重」,這些判決基準再以每一刑的上限為主刑,一定要有殺雞儆猴之效!
目前檢調司法對權貴暨特殊人,都以包庇的見解開脫罪責及減刑,這些可惡作為令人不恥!
我國法令之罰則過度籠統,好比不戴口罩罰3千-1.5萬,根本就是來亂的內容,直接罰1.5萬,簡單又明確,難不成權貴可關說輕罰3千,民眾沒背景沒靠山重罰1.5萬嗎?放任裁量權執法者,隨取罰款範圍,隨便寫罰金嗎?如此亂象,刑事判決刑期亦是亂象叢生,這就是我國真實現象的可笑之處~
來源: 枉法裁判的黃俊雯法官、呂安樂法官,欣泰違法四處偷敷輸送本支管適用哪條法令可以不拆呢? 氣爆同歸於盡嗎? https://www.peopo.org/news/53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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