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市民健康~臺北市議員聯手拒絕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
4月26日董氏基金會向臺北市柯文哲市長陳情:已經通過市議會一讀的《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將造成臺北市搶先全國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5月3日基金會便收到臺北市衛生局令人傻眼的回覆,內容不但未能觸及基金會提出之疑慮,還強調此條例「已優於中央法規」…..。
對此基金會再立即去信柯市長及61位市議員陳情,進一步說明目前一讀通過的《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內容的疏失與衛生局的錯誤解讀。董氏基金會同時提出建議,只要在第九條第一項內將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改為「新興菸品」,並將第九條第二項的「學校50公尺以下區域內….」的文字刪除,即可符合政府目前法規,且可基礎防範臺北市新型菸品廣告與行銷氾濫的問題。(信件內容如後)
臺北市議會質詢最新狀況
今日(5/5)下午,臺北市議會質詢《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基金會的陳情獲得王鴻薇、吳世正、簡舒培、羅智強、李明賢、潘懷宗、陳建銘、李慶元等議員們的支持與認同,接連質詢直指此自治條例的缺失。
王鴻薇議員率先指出「應全面禁止新型菸品」,建議自治條例應刪除意旨開放納管加熱菸之文字;吳世正議員進一步強調,衛福部有意修法開放加熱菸,但修正案都還沒進立法院,臺北市政府就自行超前部署開放加熱菸「實在太狗腿了!」同時其他議員均點出此條例確實違反現行全國「全面禁止新型菸品」規範,要求市府立即修正。
董氏基金會指出,感謝臺北市議員們為市民健康輪番上陣、火力全開,全力質詢,不讓新型菸品闖關!
董氏基金會指出,《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是希望能達到保護青少年及市民免受電子煙與加熱菸健康危害之目的,且補足現行中央法規不足之處,立意良善,但是其草案內容仍可能有以下問題:
1.電子煙與加熱菸在現行法規範下均屬非法產品,但自治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項僅有電子煙之禁止規定,似暗示加熱菸並非本自治條例所欲禁止之客體,恐與現行法制不合;
2.同條第二項又規定加熱菸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之禁止範圍為「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則於前述範圍「外」之加熱菸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便非屬本條例所欲管制之範圍,將變相同意非法產品(加熱菸)可以在臺北市販售、供應、展示與廣告,亦恐無法達成自治條例希望補充現行中央法規不足之目的。
基金會進一步指出,檢視目前全台已實施或已通過新型菸品自治條例的縣市,4月14日上路的《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以及4月29日三讀通過的《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均將加熱菸納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之範圍,臺北市是首善之都,也是全台新型菸品交易最熱絡的地方,自應當機立斷全面禁止新型菸品。基金會懇請 柯市長與議員聯手守護市民健康,在進行二、三讀之前緊急進行《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修正,不但樹立全國良好範例,更能影響中央盡速修法全面禁止新型菸品,保障民眾及下一代健康。
圖說:健康署與拒菸團體合力推動菸害防制法全面修法。圖/董氏基金會提供。
董氏基金會再次給柯市長的陳情信:
敬愛的 柯市長:
有關本會反映《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恐造成臺北市搶先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一事,業已收到臺北市衛生局回覆。惟令人遺憾但也毫不意外,回覆內容未能觸及本會提出之疑慮,僅只是官樣文章而已。市民健康不容敷衍,故本會再次反映,盼 市長務必親自主持大局修訂自治條例,至少如嘉義市、新北市般全面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本會再次說明如下:
《臺北市新興菸品自治條例》目的是希望能達到保護青少年及民眾免受電子煙與加熱菸健康危害,並補足現行中央法規之不足,立意良善。但是臺北市草案目前內容有以下問題:
1.電子煙與加熱菸在現行法規範下均屬非法商品,但自治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項僅有電子煙之禁止規定,似暗示加熱菸並非本自治條例所欲禁止之客體,恐與現行法制不合。
2.同條第二項又規定加熱菸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之禁止範圍為「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則於前述範圍「外」之加熱菸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便非屬本條例所欲管制之範圍,將變相同意非法商品(加熱菸)可以在臺北市販售、供應、展示與廣告,亦恐無法達成自治條例希望補充現行中央法規不足之目的。
4月14日上路的《嘉義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明文規定:「除依法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加熱式菸品之管制及處罰準用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4月29日三讀通過的《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明文規定:「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
臺北市是首善之都,也是全台新型菸品交易最熱絡的地方,自應當機立斷全面禁止新型菸品,是不只能有效捍衛市民健康,更能影響中央,引領菸害防制法應有的修法方向,確保數十年菸害防制的努力成果,不會因菸商推陳出新的毒品而功虧一簣。
董氏基金會 董 事 長 張博雅
執 行 長 姚思遠
終身義工 陳淑麗
主 任 林清麗 聯合敬上
2021年5月3日
附件資料:
*建議修正《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北市目前草案 | 建議修訂 |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於距離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五十公尺以下區域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加熱式菸品。 |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
*國健署函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5年8月22日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略以:
(二)….該產品可分為(1)電熱式菸草產品;(2)支撐器;(3)充電器三部分組成。各該項目可分開獨立販售,故其與上開傳統菸品之屬性不同,應分別認定之。
(三)有關菸草產品部分,係部分以菸草製成,應屬菸酒管理法與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至有關支撐器及充電器部分,因其形狀類似菸品,依據本署104年8月13日國健教字第1040701069號函釋之意旨,菸害防制法第14條明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另,上開規定所稱「菸品形狀」,非指任何具長條形狀外觀之物品即屬之,而係該物品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電子煙將類似煙霧之蒸氣吸入肺中,產生模仿吸食菸品情形之效果,足令未成年人產生認知之混淆,為本法所禁止,另上開支撐器及充電器等零件倘組成後可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
延伸閱讀
4/28首善之都搶先開放「違法產品-加熱菸」?https://www.peopo.org/news/530088
*為揭露菸商真面目,扭轉網路充斥菸商扭曲誤導的現況~由國內權威醫師組團隊開設「台灣拒菸聯盟」此專頁。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