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淪陷 從一個無「恥」的廣告開始
環保署特發新聞稿澄清:「仁武廠之運作及管理業已造成污染事實並已明確違反相關環保法規」,且這超標三十萬倍的數據更是來自環保署的調查資料。
言論自由的淪陷 從一個無「恥」的廣告開始
來函照登
(作者分別為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理事長、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員、律師)
◎ 文魯彬、王佳真、陸詩薇 2010-5-23
環保團體刊登公車廣告以斗大的紅色「恥」字「宣傳」台塑集團獲國際頒發「黑星球獎」,兩天內,先是台塑集團揚言控告客運公司和廣告媒體,隨後車身上紅色「恥」字被挖掉了,十九日廣告全被撤下。北市府公共運輸處一方面說「未送審因此要求下刊」、一方面說「送審版本前後不符」。此次本於公益目的廣告刊登行為,究竟遭遇威權時代的實質內容審查,還是外力干預言論自由,民間團體認為茲事體大,有持續追究必要。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已有明文,更何況,本件公益廣告屬於政治性言論,攸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及信仰表達,依據大法官第四一四號解釋所揭示的雙階理論,應受較一般言論更高之保障。但《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第四條要求客運業者應於刊登前將廣告送審、第五條規定可對廣告進行實質審查,決定其是否「妨礙善良風俗、歪曲事實或為虛偽宣傳」,這樣的法規套用至本案,顯然已無視人民團體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五月十八日上午,我們曾以一般民眾身分致電承辦人員詢問,若未經送審已上刊該怎麼辦?承辦人員稀鬆平常地說,沒關係,趕快補件就好了,不會有額外裁罰。事實上,《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也未提罰則。既然未送審的程序瑕疵,一般處理方式只要補件即可,為何到了下午,公共運輸處非要求撤下這則廣告不可?令人高度質疑是選擇性執法。
而廣告內容中提及「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毒物超標三十萬倍觸犯公共危險」,台塑認為廣告不實對媒體回應說:「官方調查報告,顯示仁武廠運作沒有問題。」但是環保署特發新聞稿澄清:「仁武廠之運作及管理業已造成污染事實並已明確違反相關環保法規」,且這超標三十萬倍的數據更是來自環保署的調查資料。本次廣告爭議來自一個對「福爾摩沙」不名譽事件,以及皆調查研究數據之事實。台塑理應徹底反省,政府更應落實監督,不該沆瀣一氣,再一次密切配合打壓人民!
(作者分別為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理事長、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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