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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住家使用之農舍仍應課徵房屋稅

2010/05/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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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做為住家使用之農舍仍應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屏東縣為農業縣,農舍也非常普遍,農民常來電話詢問,做為住家使用之農舍,是不是一律可以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因此農舍仍應繳納房屋稅,並無農舍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再則,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課稅,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或供住家使用,稅務局都會依據房屋稅相關規定,依其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農舍如果供住家使用,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農舍依規應課徵房屋稅,但房屋如為農業用房屋,且實際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之使用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稅務局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此外,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

民眾如對房屋稅或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或上網www.pttb.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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