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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碳足跡 台灣慢了七年

2010/02/0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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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o推 4
檢舉


 文/趙家緯(低碳生活部落格志工寫手團)、洪明龍(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目的標題,加上爆滿且領域迥異的與會者,意味著環保署上個月所舉辦的「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1),切合政府提倡節能減碳之需求,似也代表環保署認真看待去年全國能源會議所提出的:『建構碳足跡、碳揭露等制度,包含產品生命週期與人類活動碳排放量估算與揭露』、『納入國際環保公約之規範,協助產業從事碳揭露、碳足跡之驗證工作及低碳標章制度的建立』等共識結論(*2)


此次論壇邀請了英國的碳信託基金會、美國的世界資源研究中心、韓國環境產業與技術研究院、以及日本經產省國際碳足跡系統標準化委員會主席,也是暨生命週期評估界大老稻葉敦教授的參與。於首日的議程中,面對各國專家侃侃介紹著該國推動方向與成果,來自台灣的企業界與顧問業代表,急切問著:『該找財團法人還是學校來協助評估?』『未能親自調查的部份,該引用何種資料庫?』『碳抵減是否有一定標準?』更有來自電子業與會者,激越地強調『台灣是以代工為主,所以跟日、韓以品牌為主的結構有所差異』、『需要政府補助來提供誘因』等。然而與會者所提出林林總總的問題,以及台灣與談代表的內容,卻似乎忽略了台灣推動碳足跡制度時的應然與實然,逐項分析如後。


忽略永續消費 無助低碳社會

 所謂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是指稱描述一特定活動或實體(entity)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可作為組織與個人評估其對氣候變遷的貢獻的方式。而產品碳足跡,意指『產品其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從原物料、生產(或提供服務)、配送、消費者使用和廢棄/回收階段(*3)。』 (BSI,2008)但當各方朗朗複誦著國際碳足跡定義時,卻忽略了『足跡』一詞,本身實質的生態意涵。



 碳足跡此概念乃出自Wackernagel (1996)所提出之生態足跡(Ecological Footprint)。生態足跡是將人類所消耗的各類重要物質,其生產過程所衍生各類型的環境衝擊,轉換成以面積表示,藉以與環境可承載量(既涵容能力)進行絕對性的比較(*4)


 但目前碳足跡的呈現方式,仍是以二氧化碳當量(CO2 equivalents)此重量單位為基礎。有鑑於此,Hammonds(2007)於Nature期刊上指出應將碳足跡正名為『碳重量』(Carbon Weight)(*5)。Wiedmann 和Minx(2007)回顧各類碳足跡之定義,其指出若為符合『足跡』一詞,以吸附溫室氣體之排放所需要的植被面積作為轉換因子,則大幅增加評估方法之不確定性,因此認為還是以重量為評估基準較為適宜(*6)


 但不論是否以評量單位為何,當以『碳足跡』一詞作為節能減碳政策規劃基礎時,即意謂兩個重點:『需將間接的衝擊納入環境管理計畫之範疇,不應受限於地理疆界』以及『涵容能力的考量』。前者既將減碳規劃,既可由傳統的製程導向,轉變為消費導向;而後者則體現了『永續發展』的應然。


 近年來諸多針對國家尺度的碳足跡探討,均佐證已開發的消費型大國,應以『永續消費』作為減碳規劃之核心。如Wiedmann等(2008 )針對英國的碳足跡評估指出,該國雖於1992年至2004年間,境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下降了5%,但實際上,若將其因消費所導致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納入時,則其碳足跡反而是上漲了18%(*7)。挪威研究者Hertwich等人(2009)則就2001年時,全球73個國家以及14個區域之人均碳足跡進行估算,其研究結果盧森堡、香港與美國為碳足跡最高者。而就消費行為分析時,其中食物消費佔比達20%最高,家居部門佔比達19%次之(*8)


 在中國,學者王濤則同時檢驗中國之碳排放量與碳足跡,指出中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雖已超越美國,為世界年總排放量最高之國家。但其排放量中,有高達23%是因其為了製造產品滿足先進國家生活所需,所間接導致排放量(*9)。(Wang and Watson, 2007)


 而於此次論壇中,稻葉敦教授引介日本的碳足跡推動經驗時,亦強調其是基於低碳社會的建構脈絡,以及承繼約翰尼斯堡高峰會提出的『永續消費與生產』行動計劃之精神(*10)。但檢視台灣現行的碳足跡推動規劃時,卻是以『消弭產品外銷障礙』,勝過『推廣永續消費』。


 雖於環保署委辦的碳足跡相關計畫中,學者有針對消費者對碳標籤的認知進行調查。但若真切是以永續消費端點出發時,則應參考歐盟的作法,推動『產品環境衝擊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of PROducts , EIPRO)等計畫(*11),先鑑別出何類消費產品,才是台灣消費者碳足跡的主要來源,進而再規劃應就哪些產品或服務優先推動碳足跡評估與改善。


 根據評估,台灣民生消費行為於2007年時導致的人均碳足跡為9.9噸,小於人均碳排放量12噸,顯見以仰賴『耗能產業出口』的產業結構,為台灣高額人均碳排放量的主要因素。而就各類消費行為分析時,其中主要來源為服務、住以及食為大宗。其兩者主要均因各項服務供給的電力需求以及居家使用電力、瓦斯、水等(*12)。(洪明龍等,2009)由此可知,台灣於推動碳足跡時,可優先針對各類服務進行分析,而非僅限於產品。另一方面也意謂著,欲達到『一天減一公斤』等削減碳足跡的目標時,由能源局主管的『能源管理法』與『再生能源條例』扮演的角色,遠較環保署為重。而未來推動過程中,切莫因局處本位,忽略碳標籤、節能標章、節水標章之間的整合。


 但正因未採用此類基於永續消費觀點,由上而下的篩選與檢視過程,既導致碳足跡相關輔導計畫的資源,有所誤置。事實上,目前接受各類政府補助進行碳足跡建制的產品多達十項以上,而廠商自發性推動碳足跡建制的亦有八間,但主要類別為資訊通信業、光電業、食品加工業、飲品包裝業,表1節選目前台灣碳足跡推動實例(*13)




 
然若依據前述之篩選,應優先進行碳足跡標籤評估應為電力、水,甚至重要的服務行為,而非僅著眼於具體的實體產品。



欠缺制度量能 減碳新路何尋

 伴隨著『碳標籤LOGO』的出爐以及『碳足跡計算準則』的擬定,台灣幾乎有了產品碳足跡的完整制度。但若與其他國家的推動現狀進行細部比較,這個『幾乎』實際上意味著至少三年以上的距離。



 在美國方面,Waxman-Mackey Act中於第274款中,要求USEPA應該推動自願性產品碳揭露計畫,該計畫應協助如何量測、報告、向大眾揭露以及標示在美國境內販售的產品碳含量。在加州方面,亦提出碳標章法案(Carbon Labeling Act)以促進產品碳足跡的標示,但卻因產業界反對而未通過(*14)。日本方面,則是首相提出政治承諾,促成整個制度的推動。包括福田康夫內閣,於2008年揭示低碳社會建構計畫時,既強調推動碳足跡系統,並強調視覺化的重要。而新任鳩山內閣上,亦強調應基於生命週期評估,進行產品碳足跡評估(*10)。南韓方面,則是在李明博政府極為重視的『綠色增長』下,進行碳足跡計畫的推動。於其提出的低碳綠色增長方針中,既明示碳足跡是綠色生活創新的基礎工具(*15)。更關鍵的舉動,則是其去年底與英國的碳信託基金會達成協議,表示一年後韓國出口至英國與其他國家的商品,將會標上該基金會推出的碳減量標籤(Carbon Reduction Label),這無疑是對台灣廠商一大警訊(*16)


政府動作過慢 碳足跡發展遲緩

 碳足跡制度的建制,看似是去年全國能源會議的共識意見;但實際上,台灣推動碳足跡制度,早在幾年前已有非常強烈明確的法源依據。


 根據2002年通過的《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即規定『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於第八條中,亦要求『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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