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無助的勞工誰來監督?權責單位應善盡督促稽查
弱勢無助的勞工誰來監督?權責單位應善盡督促稽查
弱勢無助的勞工,遇到富麗堂皇滿口依勞基法辦理員工福利,按月由勞工薪資內扣繳勞工負擔部分之勞、健保費用,外觀恰似為正常運作之公司企業經營,未料;資方雇主雖已按月由勞工薪資內扣繳勞工負擔部分之勞、健保費用。
未料;勞工上、下班事出意外車禍事件造成骨折,業經休息2個月之久,事後經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傷害給付」:
摘錄通勤災害規定:
1、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2、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覆:原受僱投保單位積欠勞、健保費用,礙難受理申請。經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訴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回覆:需檢附員工薪資單有扣繳勞、健保費用證明,員工提示薪資單,因『員工薪資單』未加蓋受雇公司大、小章,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覆:「未加蓋未加蓋受雇公司大、小章」難以舉證,推諉卸責拒絕無助勞工申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還釋出好意說:只要薪資單請公司加蓋大、小章即可認定,違法欠繳之公司企業已明知違法,豈會加蓋大、小章陷入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現裁處罰鍰的對象。
另一位勞工是因「非志願離職」,經向各地就業站申辦「失業津貼」享受政府德政,未料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覆:原投保單位積欠勞、健費,拒絕給付失業津貼申請。
又另一勞工是以申請老年給付身分再度就業,受雇期間雇主按月由勞工薪資內扣繳勞工應負擔部分之勞(職災)、健保費用,離職後,遭健保局催繳積欠勞工之健保費。
由上述案例勞工同屬一個企團體,員工預估300~500人左右,因流動性高,造成業主有機可趁,勞工不易發覺到,資方按月由勞工薪資內扣繳勞工負擔部分之勞、健保費用,這款無本生意投資報酬率高啊!但是以上嚴重違反勞工權益,政府機關、勞保局、勞檢局應積極介入管理監督勞工權益正常化。
業主請立名目強制逕行按月由勞工薪資內扣繳勞工負擔部分之「誠實險($50元~$450元)」、「制服費」、「團保」、「福利金$150元(未成立福委會)」為所欲為,勞工敢怒不敢言,為了保住一份工作。
呼籲六都院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部門加強輔導企業,善盡捍衛勞工權益,薪資單請公司加蓋大、小章更要請權責單位加強輔導「制式員工薪資單」接受政府機關的認同與監督。
勞工要自行繳納資方積欠勞健保費卻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拒絕受理,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啊!
勞工每日出勤均有打卡(出勤日、時、分、秒)可稽,為何公司稱勞檢局規定需再以A4紙本簽到、出勤日、時、分增加勞工的困擾與憤怒。請勞檢局提出適用法令依據,否則請勞檢局立即督促資方業者改進。
原載火大民怨新聞網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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