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醫療用電三輪車無法可管,公路總局表示民眾亦無法在監理站請領牌照--電動三輪車系列三
新竹市一名婦人於104年8月間購買了一台電動三輪車,當時聽車行介紹,這款車是適合年輕肢障者使用的車款,全部零件都是國產(如圖示,黃珍妮攝),維修時不用從國外進口零件。
由於該名婦人不會騎腳踏車、不會開車、領有輕型機車駕照,經過比較類似車款後發現,該車款不但配有車燈、後照鏡,還多了方向燈,行駛於路上時顯然更安全,因此當時才會決定購買此車款做為代步用。
該名婦人陳訴她會購買此款電動三輪車,是因應術後恢復、腳走不遠之需求,而且該車十分好用呢!原來她從106年9月起至今的1年期間,不但可以騎乘該車搭乘臺鐵、臺北捷運,還可以騎上低底盤公車搭公車呢!當她腳痛無法走遠時,只要跟該場所服務台或保全詢問,能否借輪椅?能否拜託志工協助推輪椅?該政府機構、學校、大型醫療院所、甚至百貨公司等,都會同意讓她駛進室內,以便辦事或就醫。
但,該名婦人於日前聽聞警察說此款車不得行駛於路上,感到十分焦慮,「這樣我如何生活」?她趕緊向公路總局用路人中心反映,其打算要騎這台電動三輪車去領牌,請問要如何辦手續。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資料管理科潘先生的回覆,因為這車款沒有經過安全審驗,所以無法領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處罰條例,其法規中有界定三輪慢車是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但法規中卻沒明確規範電動三輪車這樣的名稱。
潘先生解釋目前這台車被視為電動休閒車,好比電動滑板車、電動溜冰鞋、電動平衡車、高爾夫球車等,這些都沒有在法規中定義。目前市面上已有很多的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已貼有閃電標章,交通部正在研擬這樣的車款是否發車牌。等到這些先發了車牌後,該婦人所騎乘的車款才有可能研擬是否發車牌。
他還說目前的電動代步車也是不用領牌的,不用領牌就沒有安全審驗。至於現在被視為行人的電動代步車是否掛牌,需由交通部研擬,若同意掛牌,交通部會請廠商送安全審驗,安審通過民眾才可至監理站辦理掛牌。
依據網路資訊交通部路政司98年3月11日交路字第0980023644號函,若非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醫療器材,而係目前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除依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並規定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者(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得行駛道路外,其餘係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故該等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如違規使用行駛於道路,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 1規定之適用。即,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該名中年婦人聽完公路總局的回覆後覺得忿忿不平,法規如牛步,真的是跟不上時代潮流趨勢! 這款車確實輔助了因術後恢復、腳走不遠的她,逐漸回復日常生活,讓暫時失能的她,能夠在室內或戶外自由移動且獨立行動。這麼具有輔助性質的電動三輪車,是符合電動代步車的定義,法規未考量使用輔具者需求,限制此車款不得行駛於路上,實在很不合理!因此該名婦人誠懇的請求政府,能夠重視像她這樣有特殊需求、需輔具協助生活自理者之行的安全,早日研擬相關規範,保障中華民國之國民最基本的生存權。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