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非醫療用電三輪車,就不安全嗎?不是行人也不是慢車,新竹市政府稱該行為是冒險行為,所以不願意和解國賠--電動三輪車系列二
新竹市一名婦人因術後身體不適、走不遠,騎乘新購之非醫療用電三輪車,不幸於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前輪先輾到路面積水坑洞中的碎柏油路塊,以致車輪下陷打滑失控、擦撞路邊停車之後照鏡時,後輪又輾到同一碎塊以致車輪下陷打滑失控後翻車。婦人康復後向臺灣新竹市政府提出國賠未果,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民事國賠求償訴訟,因孤立無援、不懂法律、不知如何請求法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致一審敗訴,已於107年3月21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二審上訴。
該名婦人陳稱二審法官曾經當庭詢問新竹市政府委任律師能否和解?其回應因委託人是公家機關故不願意和解,該律師甚至主張該婦人騎乘的電動三輪車不是醫療用電三輪車(電動代步車),指控其當時行為是冒險行為,所以不賠!
依據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姚姓警員解釋,因醫療用電三輪車與電動代步車沒有明顯可供辨識的標章,故,警察值勤時難以立即辨識該車是否經過衛福部檢驗合格。要不是本案有法院函查,詢問該婦人所騎乘的電動三輪車是否為慢車,他們也不會知情。
他還說目前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若貼有閃電標章(如圖,黃珍妮拍攝),就表示該車經過經濟部檢驗合格,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視為慢車。該名婦人所騎乘的電動三輪車,若要視為慢車,其製造廠商就需送經濟部檢驗,這樣才會知道該車款的車速有沒有超過標準。目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三輪慢車的最大行駛速率需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姚姓警員表示該名婦人所騎乘的電動三輪車,若要視為行人,其製造廠商必須送衛福部檢驗合格,目前衛福部公告有醫療用電三輪車,但,沒有公告那些車款為已經過檢驗合格的醫療用電三輪車,因此連他們也查不到該車是否為醫療用電三輪車,亦無法客觀判斷該車能否視為行人。現,因法院來函調查,他們才去電詢問該製造廠商,依據該廠商說詞,該車定位為電動休閒車,不屬於醫療用電三輪車,亦不屬於電動自行車,故,他們才判斷此電動三輪車不是其他慢車,亦不得於道路上行駛。
該名婦人聽聞後,對於新竹市政府的說詞感到更困惑,為何當其得知該車不是醫療用電三輪車後,就認定騎乘該車是冒險行為?她騎乘的是合格製造廠商創新研究的車款,只是該車沒有經過廠商送經濟部安全檢驗。沒有安全檢驗,不代表這台車就不安全。騎乘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16公里以下的電動三輪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與慢車的法律規範,行駛於馬路上,是十分安全的駕駛行為,新竹市政府會有如此說詞,實在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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