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精緻農業之契機?許忠信:地理標示權
國內耕作向以小農為主,耕作面積不大,自加入WTO後,各種農產品大量進口、關稅調降,來自全球性的競爭,農民生存壓力不言自明,不可不重視。穀賤傷農、農民血本無歸等現象還是常常上演。這當中存在許多結構性的問題,如農產運銷體系中,買賣雙方資訊或議價量能不對稱、契作模式未能合理簽訂、通路遭壟斷、現有官方或農民團體無力解決積習等等。七年之病難求三年之艾。
許忠信認為,唯有做好產銷管理、提升品質,才能合理化成本與擺脫殺價競爭的惡性循環。而發展臺南精緻農業,更要以地理標示權為樞紐。
甚麼是地理標示權(GI;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對大部份國人而言,「地理標示權」這個詞好像有點陌生,但一說到法國「波多爾紅酒」、日本的「青森蘋果」、英國的「雪菲爾刀叉」,或是國內的「池上米」,「鹿谷凍頂烏龍茶」及「阿里山高山茶」,就會「喔喔喔,聽過啦。」接著,直豎大姆哥,說聲「讚!」也許又會補說一聲,「品質好是好,不過好像也比較貴哦。」這樣的對話,其實已經說明了具有地理標示權產品的一些特徵。
在法律規範上對地理標示權是有嚴格的定義。簡言之就是,某個地理區域因為具有特殊的自然或人文特色,無論是氣候、土壤、水質、緯度或傳統技術等,使當地產品因長期的品種培育、栽植,或工藝精進,累積出聲譽,而具有一定的品質與口碑。同時,當地產品商家的集體認知與共識,持續致力於保持該區域產品的特色,進而經過法定程序,得以使用彰顯該區域產品地理標示權的證明標章。而且,經過有註冊地理標示權認證的產品,因為品質穩定、有客觀認證,對消費者而言,是可以信賴的、有識別性的產品品牌;對生產者,也可以有較高的銷售價格優勢。所以,地理標示權的使用有幾個要點:地理範圍內的產品商家自發性地自我控管品質,經一定程序的審查後,使用業經取得註冊的地理標示證明標章。
那麼,誰可以申請地理標示證明標章,怎麼申請?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之規定,必須是由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來申請,如果是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是不能申請註冊該商標的。
「池上米」的啟發
「池上米」註冊成功就是一個很好的實例。自1991年起陸續經過不同階段,以及不同個人、人民團體、池上鄉公所陸續提出申請, 2005年終於由池上鄉公所註冊取得「池上米」地理標示證明標章。之後,取得池上米地理標示認證的產品,無論在價格上或生產契作的議價籌碼上,都有很大的改善。有了穩定收益,提高了農民改善耕作技術的動機,再次呈現正向循環的效益,讓池上米品質更好,更廣為人知,農民有更多的收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臺南市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天賦,優質農特產品已如前述,如何善用地理標示權將現有農作轉型為精緻農業呢?忠信所學專業之一,就是經貿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也長期在成功大學講授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法、商標法,而地理標示權就是其中一部分。
台南市市長候選人許忠信建議:
一、在市政府設立「地理標示權註冊推動工作會議」,協助推動各區特色產品註冊地理標示權。不僅是農產品,也要發掘其他有潛力的工業、養殖等產業中的「地理標示權獨角獸」。
二、建議中央應以積極協助農民申辦地理標示權為立法考量,要以行政命令等來輔導地方業者,一起凝聚共識、提升品質、建立品牌,並組成公正客觀的委員會來審查。若是審查通過,就取得地理標示權,排除他人使用這樣的地區性標示,以維持品質。
三、現有臺南市各區行政區域劃分與命名時,應考量推動地理標示權註冊所需的自然與人文條件,及相關的指標性特徵。
四、有些行政區有重疊的特產(這是因為人為行政區劃分所致,非自然地理區分),推廣時可以一起舉辦,同時融入地理標示權概念,讓區域產品供應鏈關係利害人能逐步了解、整合共識,共同找出最佳的行動方案,爭取註冊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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