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彥:再加15年不叫「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而是「納稅者權利退步法」
蔡孟彥:再加15年不叫「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而是「納稅者權利退步法」
(記者王維岷/台北報導)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1月10日在立法委員蔡易餘召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上指出,稅捐稽徵法有核課期間(5年)、徵收期間(5年)、執行期間(5年),到了納保法突然迸出第21條第4項的15年,如果這15年還是核課期間的話,就不叫「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而是「納稅者權利退步法」。
蔡孟彥表示,不管是從公權力的角度或私權利的角度,基本上有武器對等的期待,例如:稅捐機關核課期間是5年,5年內也可以要求退稅,這是對等的概念,加上15年就出現奇怪的現象。從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來看,人民對公法的請求權是5年,為什麼到納保法會變成國家對人民的請求權是15年?而且還是從法院作成撤銷判決後15年,如果從武器平等的概念來看這15年,基本上是不能理解的情形。
他認為,徵稅跟執行的權力應該都放在稅捐稽徵機關,因為當稅單適法性有疑義而移送強制執行時,執行機關會說是依國稅局開的單執行的,國稅局則說是執行機關執行的。如果國稅局堅持開的單是對的,就自己去執行。在日本,最高法院若作出判決非難國稅局的作法,財務省可能很快一個月內就去修內規,但在台灣好像看不到,而是反覆無限的循環,發回、重作處分、再上訴、再發回,無限跳針。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只有5年,照道理民國100年前的案子現在應該都不在法院了,但事實上卻還可以看到民國七、八十年的案子還沒有結,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蔡孟彥說,稅務行政若是必要的,就應該站在法律的基礎上,強調其合法性,財政部依法課稅、法院依法審判,確立課稅處分的合法性後,大家繳起稅來才比較沒有怨言。
蔡孟彥原本對納保官期望很高,但納保法第20條規定納保官由財政部指派專人並對其打考績,其設計如果有事前紛爭解決的功能,既可減輕法官負擔,徵納雙方也輕鬆,但這樣的機制要夠公正,徵納雙方都信服,才是根本之道,如果要達到這樣的目的,他認為納保法第20條規定應修改。
這場公聽會有司法院、財政部賦稅署、法稅改革聯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代表出席,針對納保法最為人詬病的第21條第4項及納保官服務量能問題,學者專家與法稅改革聯盟代表一致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法,以符合納保法保障納稅人權益之立法意旨。
圖說: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認為,再加15年不叫「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而是「納稅者權利退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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