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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黃茂榮:稅捐債務強制執行,應以保護納稅人權利為優先

2018/01/0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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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大法官黃茂榮:稅捐債務強制執行,應以保護納稅人權利為優先

 

(記者劉麗美/台北報導)

自2001年廢除圖利國庫罪之後,每年新增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從當年(2001年)的189萬件,一直增加到2017年10月已經有高達908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未結案,上升將近5倍,全台灣平均每10個人就有4個人面臨被強制執行。在保全稅捐債權與賦稅人權之間,孰輕,孰重?東吳大學12月21日舉辦「稅捐稽徵法系列研討會(一)」針對「稅捐強制執行」做專題報告,主持人前大法官黃茂榮提到,對於新上路的納保法的內容真的是有利於納稅人嗎?他認為納保法裡面少有有效的規定,反而提供了稽徵機關蠻多的規範技術,讓稽徵機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如何如何…。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盛子龍也參與討論。

 

黃茂榮強調要發展成為一個合理現代的憲政國家,首先要意識到國家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必須要能夠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這塊辦不到的話,所有公法的研究,對人民來講,最後的結果是適得其反。

 

黃茂榮認為,參考比較進步的國家,跟稅有關的稽徵或執行,最明顯的特色是強調國家不可以有過苛的行為。在台灣研究稅捐稽徵跟強制執行,也應多花時間研究有無過苛的問題,因為台灣整個公法發展的趨向,與其他國家不一樣,一般的國家通常是先檢討既有的法制,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是否欠缺,但是台灣卻花很多人力在研究如何節制國家的統治行為,這不是一個好的情形。

 

黃茂榮建議法律人,如果一開始沒有好的民事法的底子,就開始研究公法,很容易誤以為,自己就是國家的化身,只研究如何伸張公共利益,而不是研究如何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從行政法院的判決跟司法院的釋憲解釋,就會看到這樣的特徵,就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真的很不容易,一點一滴被建立起來。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仔細去看幾遍,會發現納保法的內容真的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嗎?黃茂榮認為納保法裡面少有有效的規定。反而提供了稽徵機關蠻多的規範技術,讓稽徵機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如何如何…。

 

對於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陳清秀提出見解,他認為草案說行政機關要撤回執行,還要經過執行署行政執行單位的同意!「這個我覺得是破壞體制!」「行政執行單位變成太上皇!」因為有沒有違法不當,主管機關最清楚,將來違法不當國家賠償,也是要做處分的機關去負責,現在行政執行署有點撈過界,聽說高雄國稅局發生一個案子,就是國稅局要撤回,執行署不撤回,給他查封拍賣,結果卻是國稅局負擔國家賠償,後來賠了5、6百萬,所以法務部修正草案的方向弄錯了,蠻危險!

 

盛子龍表示,以他的經驗,台灣有兩個機關很讓人害怕,其中一個就是行政執行機關,因為行政執行機關很多都是檢察官轉任,功力很深厚,他們大部分用強制執行角度來看行政執行。而台灣因為執行跟稽徵機關分開,兩者有很多難以配合的地方,這個是台灣體制困境,也就是稅捐稽徵機關常常會抱怨,行政執行機關很大,案子進去行政執行機關之後,要不要暫緩執行?要不要收擔保書等等,實務上有很多難以配合、窒礙難行的地方。在德國執行跟稽徵機關是同一個,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盛子龍談到有關執行不當,在德國法上有所謂衡平性的機制,很多租稅債務都可以化解,這是德國法律非常重要的設計。很可惜,我們的納保法尚未引進這部分。租稅執行的衡平制度,在德國租稅公則258條,叫做執行的暫緩,也就是當租稅債權的執行,因為個案的特殊情況,產生非典型的過度嚴苛,使得納稅人受到不具相當性的不利益,就可以用租稅公則258條,有一個執行暫緩的措施。

 

盛子龍贊成引進德國租稅債務的免除,他舉遺產稅實例,基本上都是以死亡時的價位核課,但是股票價錢會變動,以HTC為例,一年前的股價跟一年後的股價,從1千塊跌到50塊不到,台灣實務上都用實物抵繳,很多到後來就是廢紙一張。不只股票,還有很多包括不動產,最近不動產也是雪崩式的跌落,也有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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