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國家並無要求「登山零風險」的權利
人民對國家並無要求「登山零風險」的權利
※ 入山者需自行負責自己的安全,國家公園不能保證能及時救援成功。(美國國家公園) ※
上山,記得一定要下山!連行車走馬都有三分險,何況從事登山這種活動其風險自應高出許多,任何想要進入山區活動者,自應有這份風險的體認與因應!不能一出事就要把責任推予他人、社會乃至國家。看到二審法官對張博威山難事件的新見解,以一個登過幾年山的人來說,頗覺欣慰!
2011年228連假期間張博崴獨自攀登南投的白姑大山(百岳老查當天也在白姑大山),因迷路而發生山難大批警消搜尋了51天無所獲,家屬因此告官請求國賠660萬元,一審法官在前年判南投縣消防局須賠張家約267萬元,引起登山界及社會各界一片譁然,紛紛撰文對法官之判決很「不以為然」,百岳老查也針對這個議題發表過幾篇專文,向法官、罹難者家屬及登山界提供個人看法,希望有助於二審法官在裁決時做出至當之「反應」。誠然,二審高院判決指出,「《消防法》、《緊急救護辦法》雖規定消防局對於轄區內緊急傷病者,有緊急救護義務,但對於山難事件的救援目的是減少傷亡,並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能導致生命、身體、健康受損害風險,也就是說,人民對國家並無要求『登山零風險』的權利。」這個見解不管從法律面、登山實務面及搜救運作面來看,都有一種深入而務實的實然面「宣示」意義與作用!國家不能保證你登山安全,更不能保證發生山難時能於短時間幫你化解危機!
合議庭能夠做出這麼與「山難搜救實況」接近的見解誠屬不易。合議庭認為,「張博崴當時已21歲,有判斷危險的能力,但他獨自輕裝攀登白姑大山,明知所帶口糧僅供過一夜,發現迷途與女友通電話後,應知待在原地或手機訊號所及之處,較易獲救,但他甘願冒險,於糧食、裝備器材均已不足情形下,貿然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死亡,並非消防局緊急救護就能防止的結果,因此認為消防局無疏失,改判免賠。」儘管法官難得如此貼近「山事」,但是,搜救暫歸屬消防業務仍然無解,應該全面「壓迫」政府對於山難搜救業務的歸屬做出決策性的改革,否則,這次的山難告官事件絕不會是最後一件!張博崴的父親在聆聽改判免賠後說:「只是不希望今天的判決,使得救難機制的檢討改進,因此停頓阻礙。」張母也說:「正向的力量很重要。」這就是重點中的重點,希望政府能聽進去,進而有所行動!百岳老查也奉勸張父張母,你們在博威山難後所做的努力,登山界及全國各界都看到了,也很佩服你們對「面山教育」的努力與付出,讓原本毫無「面山教育」出現了一線生機,這股「正向力量」的確很重要,最要堅持。至於是否上訴?百岳老查以為,或許「就此打住」即可?
現今,光一個與山域活動相關的制度或管制措施,需要改進、改革的地方還很多,只是處在一個官僚文化僵化,以及一個失能的政府政策因應情況之下,各種改革絕非「易事」,況且幾乎沒有政府高層對登山這一塊,投以「關愛的眼神」?以致落得今天這個自生自滅且「弊病叢生」的窘境,不禁讓人唏噓不已!
百岳老查先前曾經寫過,「若政府搜救體系不能有效建置、公部門互推皮球心態、登山大環境不改、沒有健康的登山文化,這種『山難→檢討→一切如故』的模式,只會叫人三不五時心頭滴血!」政府啊!醒醒吧!不要光會制訂那些有的沒的「登山自治管理條例」,對登山活動何益?
~ 百岳老查 2017.12.28.
附 記:
本照片引自2017.12.27/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張博崴國賠判案南投縣消防局逆轉勝,獲判免賠,第一線搜救人員歡呼(百岳老查以為,這個「歡呼」實在有點莫名?可知家屬心中感受?)「實在太好了」當初參與搜救消防員說,每件山難都不同,得在廣大山林裡尋蛛絲馬跡找失蹤者,搜救工作不盡完美當然有檢討之處,他們也虛心接受,但若因不符報案人期待就訴諸法律、提國賠,不僅打擊士氣,就怕再也沒人敢加入搜救工作。
消防署的長官們,正因為你們的不夠擔當,以致今天這個山難搜救的業務落在消防員身上,就跟消防員去搞捕蜂捉蛇這乙節一樣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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