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740】主委請辭,只要一個LINE?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讀者Jack問:
我們社區推選我出來做主委,做了大約三個月,因太多人都已工作太忙為理由,辭去管委一職,而我也因為還有三個月就要外派海外工作,大約三個月才會回台灣一次,如果想提辭職,請問會有什麼問題?我們社區有人說:「正式報備的主委,非自行宣告不做就可卸責,除非透過區權會改選,完成交接才算換人。」
律師辛佩羿律師答:
原則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委會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與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社區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跟社區規約都沒有訂明,那麼有實務判決認為,「一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係由同棟區分所有權人投票選出,當選人本得自由決定其是否接受選任,於任期內亦得自由決定其去留,無須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僅須對之為意思表示即可,故管理委員於任期內之辭職,為有相對人即管理委員會之單方行為。」
換句話說,讀者如果真的想請辭主委職務,只要利用存證信函將辭職信寄到管委會,就算完成請辭手續。
(蘋果日報2017年07月17日報導: 【法律問蘋果】管委會主委請辭 只需1個move)
【疑義】
一、主委、財委、監委或其他委員在任期內自動請辭,如何補足?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
是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與解任,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註一)。
從而,主委、財委、監委或其他委員在任期內自動請辭,是否要重新召開臨時所有權人會議改選?抑或儘速依法補選?
自應先從規約之規定(註二),規約未規定,則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未有決議,則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擔任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註三),以為補選或改選管理委員之依據。
二、委員請辭,只要一個LINE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即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或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次按主任委員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管理委員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從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法人地位,其主任委員執行社區事務對外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仍歸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故主任委員雖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直接選任(由區分所有權人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間接選出),惟得否依此即謂主任委員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所委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又,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工作,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即明。查,再審原告係由天○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設立之管理委員會(見本院卷第41頁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與該大樓之各區分所有權人間分別存有委任關係,此為再審原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5頁)」等觀之,係屬委任。
再按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除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外,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單方之終止,乃形成權之行使,不須經對方之同意,如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5條之規定,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從而,主委、財委、監委或其他管理委員之單方請辭是否就等於解任?
自應先查明規約有無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決議?如規約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未有決議,則應認其單方請辭之意思表示,只要以通知達到「管理委員會」,即已經是解任(例如將其雙份單方請辭之意思表示,一份由管理委員會收訖,另一份由管理委員會蓋收訖章,自已收回,做為舉證用);更甚者,只要在「管理委員會LINE群組」內,發一個LINE,使單方請辭之意思表示,達到「管理委員會」即足(註四)。
【註解】
註一:內政部95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亦可參照。
註二:例如甲社區管理規約第8條:「一、 本會設管理委員三席,…五、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再行補選後補委員。…」、第10條:「一、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二、 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即有所規定,則主任委員出缺,即應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主任委員選任後,副主任委員或財務委員出缺,即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管理委員出缺時,則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並再行補選後補委員。又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僅設管理委員三席,從而,管理委員三席均出缺,也只能全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為管理委員,再由管理委員互選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再於管理委員中選任出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至於管理委員三席均出缺,但無任何候補委員可資依序遞補時,也只能儘速依法改選了。
註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參照。
註四:按對話或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依民法第94條、第95條之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而且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又單方解除抨約或終止契約,乃形成權之行使,不須經對方之同意。
從而,以電話或e-mail或傳真或line或存證信函通知解除抨約或終止契約,均無不可,只是此等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如何舉證該通知已達到相對人而發生效力而已。
就此,「以line且對方已讀」或「存證信函對方已收到」,均可舉證之,縱使以存證信函也可能因無此地址、對方拒收等原因而無法送達,其效果與「以line但對方不讀」無異,而且存證信函之成本於以line通知之成本。
爰在使用最小成本之原則下,在筆者所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7條始規定「有關本租賃契約所生之通知,除用Line、簡訊、電話、傳真或email通知,並得以舉證該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例如Line已讀等)外,以下列住址為送達住址;以該送達住址,並經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寄送,因故被退回者,寄送者得將該存證信函黏貼在租賃物正門板上,視為已送達。
甲方送達住址: 乙方送達住址: 」 ,並一併處理存證信函以雙掛號寄送後,因故被退回之問題(【新聞疑義1676】用line通知解約,ok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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