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故意之法官瀆職與法官偽造公文書,誰之過?
實施法官法之前,憲法與法律中,均已規範法官行為。無奈,司法界為了私欲,刻意扭曲憲法相關條文。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司法界故意抹去更基本與重要的「依法審判」,任何違法質疑,一概以「獨立審判,不得干涉」駁回。憲法第八十一條,制衡法官違法濫權的機制有:「公務員懲戒處分與刑事定罪(例如,違法審判的瀆職罪,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於判決書的偽造公文書罪)。另外,司法院組織法賦予各級法院院長「監督之責」,但領高薪、受眾望的院長們,全自限於處理院務等「不須資深、專業」之事項而已(即,無任何法律背景者亦可擔任此職),一再放縱法官枉法。監察院有權彈劾法官,不過,只要事涉法官,從來就不會盡責成案。檢察官呢?當然更不敢起訴法官,既使罪證確鑿,也只是睜眼說瞎話,以「認知不同」或「心証權限」來簽結。
實施法官法之後,不但未如眾盼地制定「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更進一步包庇「無法無天」的法官,可以公然地枉法審判,甚至罪證確鑿地違反法律或判例的法官,亦「不須被嚴懲判刑與終身禁業」。社會好不容易盼到的「法官評鑑」,其實是一個「大騙局」,只在「細枝末節(是否拖延庭期等)」上敷衍,不會在「違法裁判」上動斧:受評鑑之門檻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但依據第22條「經(所屬院長)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而所屬院長都以「獨立審判,不便干預」來故意失職,對於「鐵證歷歷」之檢舉,都不屑瞭解與調查,怎可能對枉法法官「警告」?又怎可能「情節重大」?法官評鑑形同虛設,難怪法官敢「集體、故意」地「程序違法(例如,受理前不要求原告提出適格之證據;判決基礎為“突襲性裁判“等等)、竄改證據或確定判決(顛倒確定判決)、偽造公文書(判決立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公然違反法律或判例」。應該被終身禁業的法官依然可以「坐穩司法皇帝、任意違法亂紀」,全民依然得「萬年供養違法法官」,而此「養虎為患」之源,來自「依法應該嚴格把關、制衡」的層層「領高薪、擁權位」者之「故意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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