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國賠案向最高法院遞狀聲請再審 消除鱷魚法官
公民記者:朱水文
日本311能,台灣88水災為何不能!
2016年11月2日,小林村民從高雄包車北上到最高法院與律師團遞出上訴理由狀。
第一冤,小林村史無前例的滅村,讓全村462條人命死的冤!
第二冤,公務員無視8次警戒要求撤村,讓小林村民僅存生機也被剝奪,死得更冤!!
第三冤,二審法官無視鐵證,一面承認公務員疏失明確,一面又指天災太嚴重,撤了也是白撤,所以毫無因果關係,
毫無人道同理心的判決,小林人死的太冤了!! !
只要最高法院願意發回更審,至少有機會平反第三冤。
小林村案情背景高度相似的日本311仙台判決後,生命價值在不同國家的司法人員眼裡有著截然不同的重量。
台灣司法人員選擇捍衛公署利益而不尊重生命價值的。
反觀日本311仙台法院判決,與小林村本案有高度相似。
第一、主要避難處所最後皆被淹沒(小林國小與宮城縣、大川國小都被指定為該區域之避難處所)。
第二、被告(高雄市政府與宮城縣、地方政府)皆主張該災難無法預測(本案二審法官皆認為小林村山崩無法預測、宮城地方政府則主張一開始海嘯預報認為根本不會淹到該學校,後來的發展確實無法預測)。
第三、上級單位確實皆曾多次要求地方機關確實撤離,但相關人員都毫無作為,最終導致悲劇發生。(高雄縣、防災中心總共至少8次要求甲仙鄉公司撤離小林村民,但甲仙鄉公所毫無作為。
而宮城縣、在海嘯到達前五十分鐘已經不斷透過海嘯與是播要求撤離,但大川園小教職員卻只是讓學生在操場堂等,不採取避難的積極作為,終究讓74名師生慘遭滅頂。)
甚至,甲仙鄉公所還是受有防災訓練的公職人員,每年均要進行土石流等疏散演練,而大川園小教職員卻是不受有任何專業訓練的教師,卻仍然被認定因疏散不當導致傷亡。
二審判決,認定台灣的國民,較日本國民輕賤。二審這種輕賤台灣國民的離譜判決,是國恥。
到場聲援的團體
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團成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永社與胡博硯副教授等等。
台灣的司法能勇於糾正錯誤的行政疏失,選擇站在弱勢的人民這一邊,讓台灣人民的生命價值與權利得到應有的保障。
小林村民控告的不是這場天災,而是天災下,那個無視八次要求撤離疏散村民的行政疏失,只要其中一次有確實執行,小林村就有部分民眾可能獲得活下去的機會,這才是今天提出國家賠償要求負起責任的原因。
這場判決也不只是攸關小林村的公道,而是未來,在台灣這塊土地,每一次天災或每一條寶貴的生命,是否都能如同日本仙台法院判決,重視人民生命價值遠高於一切政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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