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門愈開愈大?
【新聞疑義1647】責任制,門愈開愈大?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針對勞工七休一的例外,勞動部現訂裁量基準,最長就是連續工作12天。但因工作型態多元,如果裁量基準仍不夠彈性,不排除訂入「勞基法」第84-1條(俗稱責任制)方式因應。「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若例假固定,原則上「做六休一」。勞動部現針對「勞基法」第36條的例外情況,訂裁量基準,在此裁量基準下,勞工例假雖可調移,但最極端就是連續工作12天、再休2天。昨日座談會上運輸業者反映,因應連續假日輸運,司機連續工作十天大致足可因應。但是媒體和導遊領隊在海外工作期間,有可能超過12天,例如奧運採訪,或是旅行社長途線觀光團都有可能超過12天,因此勞動部訂裁量基準很有可能無法因應,昨日會議上已碰觸是否要以「勞基法」第84-1條因應。官員解釋,「勞基法」第84-1條規範是特殊工作者,工時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如果媒體海外採訪須連續工作超過12天,亦即裁量基準仍無法因應,若勞資雙方有共識,可考慮將赴國外採訪工作者,列入「勞基法」第84-1條。勞動部長郭芳煜昨日表示,勞動部希望優先以裁量基準來規範七休一例外情況,目前各界對84-1條多有批評,都希望限縮使用,原則上不希望再去用84-1條,「怕門愈開愈大」(聯合報2016年8月20日報導: 擴大裁量基準彈性…不排除用84-1條)。
【疑義】
一、勞工「做6休1」之權益,不得「裁量」,應修法解決
按有關「做6休1」「是否廢責任制條款」「工會,有無權對會員除名」「勞工例假權益,得否裁量」及「個案終止勞動契約有無適法」等之思考,筆者於「做6休1」大轉彎(http://www.peopo.org/news/315919)、廢除責任制,避免過勞死?( https://www.peopo.org/news/316079)、 工會,無權除名? ( https://www.peopo.org/news/316153)、郭董「怒炒」左右手? (https://www.peopo.org/news/316825) 、華航秋後算帳?父親節記大過?( https://www.peopo.org/news/316439)、長榮工時同意書,有爭議?( https://www.peopo.org/news/316377) 、勞工例假權益,不得「裁量」?( https://www.peopo.org/news/317495)等文(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相關之建議及見解,不再全部重提。 惟在勞工例假權益,不得「裁量」?( https://www.peopo.org/news/317495)一文提及:
「……可見,有關勞工「做6休1」之權益,得否「裁量」此問題,筆者係認為此法律漏洞之填補,因事涉勞工權益重大事項,仍應儘快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而非僅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縱使勞動部提5大保證,而不得訂頒裁量基準。
至於「一例一休」或「二例」之爭議? 放寬特休,或得稍為和緩「一例一休」與「二例」之爭議,惟仍只能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等相關規定來解決。」。
二、在尚未補足「雇主濫用且勞動檢查未落實」等欠缺前,基於保障勞工之立場及「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關責任制條款之應用,仍應慎重為之
又筆者在廢除責任制,避免過勞死? (https://www.peopo.org/news/316079)一文:
「……二、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一) 訂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必要 ……可見,立法者乃基於「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之因,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
而「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之因,並未消失,更有加劇之情形,是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仍有必要。
(二)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仍有存在之必要」及「仍有其他方法得杜絕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之因,目前仍不宜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
又勞工過勞,很大的原因似乎因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惟實則「雇主濫用」、「主管機關未落實勞動檢查」、「中央主管機關濫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賦予之核定權」及「當地主管機關未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等所致。
如落實勞動檢查,當地主管機關也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中央主管機關亦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以為認定之依循,加上,司法之救濟及法律扶助,應得解決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
爰基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仍有存在之必要」及「仍有其他方法得杜絕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之因,目前仍不宜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
雖肯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仍有存在之必要,而且也認為落實勞動檢查,當地主管機關也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中央主管機關亦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以為認定之依循,加上,司法之救濟及法律扶助,應得解決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
惟因前開某項欠缺(例如雇主濫用且勞動檢查未落實或當地主管機關未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或中央主管機關未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等),以至於勞工過勞而死的實際案例,也時有所聞;在尚未補足前開欠缺前,基於保障勞工之立場及「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關責任制條款之應用,仍應慎重為之。
三、小結
換言之,(一)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生法律漏洞之填補,因事涉勞工權益重大事項,仍應儘快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而非僅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縱使勞動部提5大保證,而不得訂頒裁量基準。
(二)「一例一休」或「二例」之爭議? 放寬特休,或得稍為和緩「一例一休」與「二例」之爭議,惟仍只能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8條等相關規定來解決。
(三)筆者雖肯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之規定,仍有存在之必要,而且也認為落實勞動檢查,當地主管機關也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中央主管機關亦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以為認定之依循,加上,司法之救濟及法律扶助,應得解決大部分勞工過勞之問題。
惟因前開某項欠缺(例如雇主濫用且勞動檢查未落實或當地主管機關未就勞動契約審慎逐案核實或中央主管機關未基於類似性及體系正義,就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訂頒裁量基準等),以至於勞工過勞而死的實際案例,也時有所聞;在尚未補足前開欠缺前,基於保障勞工之立場及「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關責任制條款之應用,仍應慎重為之。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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