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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金門 全民參與系列---荒野保護協會加入政府資訊公開法催生聯盟

2007/07/1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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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資料整理/荒野編輯小組

從金門計畫開闢三條道路引起的事件發現,對地區來說,這三項計畫都屬重大工程,卻不見政府部門提供各領域專家學者的相關資料;除了這三條道路外,更有許多的工程開發案件幾乎都是到規劃完畢、環境影響評估通過、政府公開招標、廠商開始動工時,民眾才發現有這麼一個工程的存在。政府的許多開發計畫或政策,民眾總是到了最後關頭才得知,往往木已成舟,也許如此一來主管機關可以避免反對聲浪出現,讓施政更有效率,但對重大工程提出反對或質疑,是很正常的事,尤其民主法治國家原本就該容忍社會上多元化的聲音,不管支持或反對,執政者有義務接受並審慎回應,隨時接受全民的監督,政府資訊公開應是民主國家的基本作為。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肇始於北歐之瑞典,該國於西元1766年所頒行之憲法中即有規定,美國則於1966年制定資訊自由法,此外芬蘭、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 、日本等國家,均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作明確之立法規範。德國基本法規定「任何人有權不受阻礙地從一般可及的來源獲取資訊」,可見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於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重視。

由多位立委推動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進度延宕已久,雖已完成一讀與朝野協商,但遲遲未能排入院會議程。荒野保護協會日前加入「政府資訊公開法催生聯盟」,11月9日,與其他民間團體至立法院拜會各黨團,要求各黨團支持聯盟訴求,在會期結束前通過此法,與其他團體同心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參與,否則,下屆立委依例必須「一切重來」,不僅徒增社會成本,更是延宕台灣民主進程。政府資訊公開法催生聯盟成員包含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泛紫聯盟、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十多個民間團體,目前仍積極尋求其他團體的支持。

其中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環保團體相關的理論與實務面,11月12日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台北NGO會館舉行「從環保團體角度檢視政府之資訊公開現狀」座談會,會中邀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委陳美伶等專家學者,和與會人員共同討論。政府是資訊之最大擁有者,若人民無法便利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等於是剝奪人民知的權利,人民對公共事務因而無法有全面且徹底的瞭解,政府與民眾間的信賴也就無從建立,民眾對政府的監督更無從著力。

「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已於2003年4月23日經法制、科技及資訊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一讀通過,且於5月16日經政黨協商完成,準備進入二讀。然而目前「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因受到杯葛並未能如願排入立院會期,而在2001年已通過一個過渡時期的相關法案,稱為「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以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完成立法程序前過渡性質之法規,俾使現階段行政機關與人民就有關行政資訊公開事項有所依據。個人或團體都可以依照此法第9條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政府委託的土石流等調查計畫,甚至公共工程的施工計畫書、會議紀錄與會議出席名單等。

目前「政府資訊公開法」推動雖然暫時受挫,但相信有朝一日將會通過,依國外的經驗所示,法規制定後仍須仰賴大眾對此法規的重視程度,方能發揮法規的效益,未來包括荒野保護協會及其他團體或個人,都將可善用此法共享與公平利用政府資訊,隨時監督政府的各項施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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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海灘要填平要提供給小金門渡輪使用的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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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路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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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路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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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山現有聯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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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山現有聯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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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山現有聯外道路

(本文刊載於荒野快報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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