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尊顏 當人看 高貴海鮮 廉價漁工
公民記者:朱水文
一桌海鮮料理比外籍漁工月薪還高
血汗漁工的冰山一角,日前高雄檢方查獲有81名漁工被拘禁在門窗被或封住、二十坪不到的狹小空間。2016年05月30日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臺灣人權促進會、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綠色和平共同召開記者會,立法委員林淑芬蔡培慧相繼發言再次公開漁工的記錄訪談影片及「褔賜群號」Supriyant。在海上死亡前的三段影片,強調漁業勞工應全面納入臺灣勞動法律保障之內,管理權責歸屬於勞動部,避免境外僱用漁工在多頭馬車的管理下成為互踢的人球。
從今年美聯社一則「來自奴工的海鮮J(Seafood from Slaves)的報導獲得「普立茲獎」揭開血汗漁工背後的奴役問題,到美國國務院上個月發佈的人權報告(HumanRightsReport)提到高雄籍遠洋漁船「褔賜群號」在海上作業期間,有兩名印尼漁工一死一失蹤。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指控「褔賜群號」Supriyanto船員可能因不適應海上作業,在船上被用暴力的手段「強制清醒」導致後來的死亡結果,現在雖然屏東地檢行政簽結,但李麗華這次四月去印尼拜訪家屬時,家屬仍希望有個真相能重起調查。秘書長李麗華認為:「現在的法制完全無法提供外籍;魚工完善的勞動保障,新政府新氣象,正是改革陋規的最好時機,外籍漁工應納進臺灣勞動法規體制。」
現在全球漁工問題,包括在臺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都己在國際問備受討論,更獲得國外媒體高度關注與報導,如何避免臺灣成為下一個被國際媒體報導漁工人權醜間的主角?'趁臺灣遠洋漁業三法在新法變革之際,應成立包括經濟部、勞動部、外交部和海巡署等參與的跨部會小組,共同商討整個漁業體制問題,全方位打擊非法漁業,以及維護外籍漁工基本權益,才能確保臺灣漁業強權名聲不會沾染侵犯人權的臭名。
<境外僱用漁工法規保障建議>
1.漁業勞工全面納入適用國內勞動法律保障範圍
目前遠洋漁、船上所聘僱的外籍;魚工,乃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的條第1項第7款所聘僱。
建議:凡臺灣籍漁船,皆應視為國土延伸,故在此類船隻上提供勞動力者,理應為國內法律適用範圍,如,勞動基準法、工會法等。
2.漁業勞工業管單位不論境內、境外聘僱全數歸於勞動部
目前所有外籍漁工都是依據就業服務法所聘僱'管理行政則分屬於漁業署和勞動部,境外聘僱由海業署所管轄,境內聘僱則是勞動部所屬管轄。但漁業署非勞動管理專業部會,且漁業署人力和資源不足,無力監督並執行漁業管理,導致非法漁業不斷,遭到歐盟黃牌警告。
建議: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乃是勞動部,勞工事務本當歸由勞動部所管轄,而漁業署專責漁業監督管理。
3.落實漁業勞動職場之勞動檢查,提供境外漁工申訴管道
》勞動部作為勞動管理主責單位,聯合漁業署海上觀察員作業,賦予其勞動檢查員與海上觀察員雙重權力,在海上進行勞動檢查。
》於海外基地設置漁工服務據點,開放申訴窗口。
》漁船上設置漁工申訴或急難救助設備,使申訴管道保持暢通。
》仿效英國設置「僱工執照管理局」相似機構,以公權力把關雇主的聘僱資格,提供漁工申訴管道,並協助處理個案。
4.簡化聘僱程序,推動國對國直接聘僱
建議參考菲律賓設置線上求職網路系統
(http:j /www.epoeaservices.poea.gov.ph/ereg/ ereg. asp) ,以及臺灣端(雇主端)線上還工系統(http://ides.wda.gov.tw/) ,線上就業媒合,施行國對國直接聘僱政策。
5.落實漁工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徹底施行勞動三權之保障,開放漁工自由選擇加入所屬工會,也可組織設立工會,擔任工會幹部,受工會法保障其應有之權力。同時,建構勞、資、政協商平臺,保障;魚土的協商及爭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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