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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稅賦修改 保護國家整體環境與文化資產

2015/11/04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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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灣公益信託130件,其中有129件、受託金額共449億8千7百萬元的公益信託基金兔課徵所得稅,而唯一一件環境公益信託一自然谷環境教育基金則需被課徵所得稅,平平是公益用途,卻一點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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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荒野保護協會極力推動國內環境信託及保護自然環境,與立法委員田秋堇、國內第一起公益信託創辦人陳春山教授、恩典法律事務所蘇家宏律師,2015年11月3日上午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法以改善公益信託的配套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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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內容以:1.【所得稅法】的公益信託免稅條款僅開放給「信託業者(特定銀行)」的狀況;

                 2.【遺產及贈與稅法】免稅條款僅適用於財團法人而不包含社團法人及公益信託等不平等條款為主。

保育山林還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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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信託(以下簡稱環境信託)的核心理念為讓民眾自發進行環境或文化資產保護,以契約簽訂與政府許可,集結民間力量確保環境永績。台灣直到2011年才出現「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也是國內目前唯一一個環境信託。荒野保護協會與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先後擔任受託人,依照原地主的心願,保護低海拔森林、打造環境教育基地。歷經多年復育,廢果園逐漸回復為森林,當地生態再次成為穿山甲、林鵰、黃嘴角鳴等生物的家。

但在環保團體投注心力於協助政府守護國土時,龐大的財務壓力卻讓民間團體難以施展相對於「信託業者(特定銀行)」享有公益信託免稅條款,公益團體反而還得面臨政府的課稅。

以「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為例,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秘書長陳瑞賓提到,此案因「保護山林」的公益目的,交付給有環境經營能力的公益法人管理,但依據所得稅法相關單位向受託人課所得稅。但不合理的是,一般公益法人只要符合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可成為兔納所得稅之公益團體,但此條款不適用於所受託之公益信託

而在面對公益信託稅制不公的情況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優惠僅針對財團法人,而將社團法人排除在外,這將讓有意支持之企業或個人舉步不前,進而造成社團法人之非營利團體缺乏資金奧援,限縮想為社會服務之募集社會資源的誘因管道。

公益信託免稅制度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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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田秋堇表示政府為了鼓勵民間促進公眾利益的行動之財稅減免措施,遇到公益信託時,免稅條款僅僅獨厚信託業者(特定銀行)的情況,對於公益團體不盡公平,導致守護山林還要課稅的窘境。

國內第一起公益信託創辦人陳春山教授,以財經法專業角度與設立並運作國內第一起公益信託的經驗提到,國家財稅減免為的是藉由制度上的改變來增加行動的誘因,以達到保護國家整體環境與文化資產的目的,期望能適時的修改法規以符合並提早規範國內公益信託演進所需的法規制度環境。

長期帶領民眾親近自然山野,且在全國各處經營棲地的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賴榮孝提出建盲,日本以守護龍貓故鄉為號召保護下里山森林、英國也保護了彼得兔生活的農村湖區等,世界各國皆以國民信託的公民力量來保護環境,但為什麼台灣遲遲未看到同樣成功的案例呢?政府若真有心推動環境信託,引人更多民間力量一起守護國土,應該盡快放寬免稅資格

律師蘇家宏談到為達公益信託賦稅減免措施之公平性,建議修訂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租稅優惠不平等之處。法條修改包括:<所得稅法>第3-4條;第4條;第4-3條;第89-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6-1條;第20條。

民間團體想要保護珍貴文化資產、環境資產時,借重民眾力量,而公益信託實踐制度,是一條可進行的途徑,在妥適的法律規範下,立足於法規之上,才能長期乃至永久的保護資產;為使台灣永績,目前已有多位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共同連署提案修法,同時,誠摯邀請更多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支持本提案,網址http://teia. tw/recent/campaignl8848。

連署名單: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陽明山古蹟緊落生態、護育聯盟、高雄市柴山會、社團法人台灣千里步道協會、中華民國生態關懷者協會、台灣護樹協會、社團法人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海龍王愛地球協會、台灣國民信託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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