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發揮保障人權功能 不如砍掉重練?
(記者周瑞雨台北報導)
近日立法院審查大法官的過程,引發社會討論,學者專家呼籲,大法官是憲政的守護者,一個習於司法行政,服膺上級指示,唯命是從,審判乏善可陳的法官,怎可能會是適任的人權大法官?同樣被詬病已久的是台灣的行政法院,長久以來被戲稱為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稅務判決人民勝訴率低到不到一成,這樣無法保障人權的法官適任嗎?6月14(週日) 晚上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原音重現一場「臺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台灣稅務訴訟到底出了甚麼問題,又要如何解決,民眾權益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歡迎民眾踴躍收聽。
台大法學院教授葛克昌指出根本問題,為什麼台灣的行政法院人民的勝訴率那麼低?最主要不在於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細節或財務報表,而在於法官不瞭解他們的職責是要保護納稅人基本權。反觀德國,如果法院認為稅務處分是違憲的,可以直接在個案中來拒絕適用該法令,這是兩國稅務訴訟最大的不同。在德國,如果法院的判決影響重大,需要宣告成通案的效力,則法院需要宣告並解釋,這就是建立專業稅法法院的原因。而專業稅法法院最重要的是要訓練法官在憲法倫理及地位的認知,「保護納稅人的基本人權」,亦即保障「賦稅人權」是法官的第一要務。
公聽會主持人立委呂學樟表示,學者質疑勝訴率極低的原因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法,甚至直接抄襲國稅局的答辯書,完全喪失公允判決立場。他舉例,德國有稅務法院,專門處理稅務的法官基本上都要訓練七到八年,還必須具備稅務的專業知識,在任職之前必須從事過財稅法相關領域的工作經驗,且任職後仍須持續的自行進修。再以日本為例,日本法官也許稅務知識不太夠,可是他會有一個強有力的稅務調查官來協助他,反觀我國行政法院法官均是一般普通法院的法官來轉任,走論資歷級別傳統的升遷途徑,稅法相關的訓練時間短,且本身不具備稅務稅法的專業背景,以致行政法院的法官仍遭許多學者專家及民眾質疑不懂稅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的陳志龍教授則憂心指出,我國行政、立法與司法出現三重危險,第一、權力不分立,行政權大於立法權;第二、行政權不遵照依法行政;第三、司法權受到行政權的拘束,因此「人民處於危險,國家處於危險,權力機關處於危險」。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在稅法裡頭都無法分立,都操控在所謂的「為了增加國家的財庫」,沒有進入法治化。賦稅沒有人權,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甚至法院作的判決稅捐機關不聽,法院沒辦法做終結裁判,所以一事可以再理,可以一直再理。在稅務訴訟上,司法權沒有做最終判決,司法權即使做了決定,稅單可以退回稅捐機關重新再開,在稅法裡頭法院判決沒用,這些是很嚴重的問題,太極門案件18年的萬年稅單就是例子。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您按時收聽,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 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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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本職本就是維護人權,没有人權概念的法官根本不能稱之[法官]。
德、日有很好的做法,就值得我們學習,政府不要再閉門造車了!
賦稅人權是法官第一要務,
行政法院是人民在税務冤案中唯一可以得到平反的地方、如果法官没有精通税法法條還有公平公正的良心、那人民想要得到真正的平反比登天還難。
當人民所信賴的法院無法為人民伸張正義時?留他何用???
當司法也無法保障人權,就沒存在意義,應當廢除。
當握公權力官員背離民意,當然要廢除!免得浪費么帑。
當公權力背離正義,把人民的權利架空!民怨就會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則盡失民意。
一定要提升我們法官對稅務法規的素質和法條不是只聽國稅局說詞和証明
政府應成立專責的財稅法院,追求公平正義的賦稅人權。這樣,才不會有稅務寃案,造成民怨。
人權是普世價值,三權分立,但應有共視,以人權為基本架構,這樣才不會各自為政.
提升行政法院功能以保障人權!不要浪費人民血汗錢,竟做一些3歲小孩或緝毒犬也知道不齒的事,還給人民真正的司法威信,獨立審判;如只知聽命於高層,唯命是從,那真的要打掉重練才對!
法院功能不在,留之何用?
法院既然無法保障人民權利,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法院不是養老院,也不是只會蓋章的地方,
如果連保護人民都做不到,到底是用來做什麼的?
課稅基本上是政府強制性地從人民身上獲得,政府與納稅人本來就是不對等的地位,所以法院的公平裁判就非常重要。這個議題也讓我們去思考,法院到底是政府的法院?還是人民的法院?
為什麼我們養的公僕,有些是自私自利需要受到制裁才行,這樣人民才有保障
一切都是假議題
一、文中質疑「法官不懂稅法」???不知道法官要不要報偷東西、偷情、才會「懂」竊盜和通姦???
二、「法院不能發揮保障人權功能」???誰的人權?是被告人權?還是被害人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