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柯p之停工事由?
【新聞疑義1521】傲慢!柯p之停工事由?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天批評遠雄「財團太傲慢」,改善方案只有一張紙回覆,他非常憤怒,這一兩天將考慮斷然處置,也就是「停工」 (中央社104年5月20日報導: 柯文哲批遠雄傲慢 不排除停工)。
【疑義】
一、 財團傲慢或改善方紙張數量太少,不得成為停工事由
按台北市政府得否命大巨蛋停工?須有法定事由或意定事由或構成重大事由(基於誠信原則解釋而來),始得為之;財團傲慢或改善方紙張數量太少,在誠信原則下,應不得成為停工事由。
縱使台北市政府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第1條:「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一、要求定期改善。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主辦機關依第三項規定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者,不在此限。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之規定,要求大巨蛋定期改善,於其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中止其興建一部或全部,其事由,也非因為財團傲慢或改善方紙張數量太少,而是其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
二、本案要求大巨蛋定期改善時,所訂定之改善期限,是否合理?
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8條及第49條之規定,所稱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指未於投資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工程,或建設進行中,依客觀事實顯無法於投資契約所訂期限內完成工程者;所稱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指工程違反法令或違反投資契約之工程品質規定,或經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雙方同意之獨立認證機構認定有損害公共品質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要求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缺失之具體事實」「改善缺失之期限」「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及「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之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而且主辦機關應依所發生缺失對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民間機構之改善能力,訂定改善期限。
本案,要求大巨蛋定期改善時,除「須審酌是否符合當事人間的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其是否屬前開所稱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所訂定之改善期限,是否係依所發生缺失對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民間機構之改善能力,訂定改善期限?則須再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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