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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是毛澤東或金正恩?

2015/03/30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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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490】柯p,是毛澤東或金正恩?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台北市政府首長領航營講義,羅列多達四十條「柯語錄」,藍綠議員都抨擊根本就是馬屁文化,不應該這樣子造神。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王世堅說,他相信柯文哲當初講這些話的原意是好的,希望北市府可以有所改變,「但這樣子搞個人崇拜,不需要,也不好」,例如「天行健,君子自強不息」不只柯文哲講過,卻變成「柯語錄」,感覺怪怪的。同黨市議員何志偉表示,柯文哲風潮來自人民「由下往上」的力量,各局處不該「由上往下」去宣傳,後續要看執行能力,「北市府怎會花這麼多心力做這種東西?」與其塑造個人形象,不如儘快建立制度,「做這種東西並不妥當」。新黨議員陳彥伯表示,柯文哲上任以來幕僚就一直在做造神運動,柯文哲不熟悉市政,應該要多聽基層公務員想法,如今卻是倒過來。陳彥伯表示,如今的市政表現,就是看柯文哲一個人,其他局處做了什麼,全被柯文哲的新聞掩蓋過去,如今又羅列柯語錄,這根本就是馬屁文化。「北市府要不要將來出書算了」,國民黨市議員秦慧珠表示,此事讓人不禁聯想到毛語錄,沒想到北市府也參與造神,實在不可思議。秦慧珠認為,「柯文哲應該也不喜歡英雄崇拜,又或是他很享受這一切,外界並不清楚」,但不論是馬英九還是陳水扁很紅的時候,也沒有出馬語錄、扁語錄,如今彷彿時光倒流到威權時代,並不可取(聯合報104年3月30日報導:藍綠議員:「柯語錄」根本就是馬屁文化)。

台北市政府今(29)日舉行首長領航營,市長柯文哲晚間在臉書貼文表示,他向各局處首長勉勵要提出未來50年願景;他也拋出「0.9理論」說,如果每個面向都差了一點,只剩0.9,0.9一直乘以0.9下去,很快就會趨近於零,合起來就是完但,因此,進步需要全面累積的。柯文哲表示,他期勉所有局處首長,擔任長官最重要的工作是指出方向,讓部屬有所依循前進,證嚴法師曾說,只要方向對了,就算走慢一點,總有一天到達目的地,但如果方向不對走再快也沒有用。希望藉由這次的首長領航營,檢視每個局處的方向,因為若不同局處的方向互相牴觸,力量就會互相抵消,所以大家方向都要協調。柯文哲表示,他當市長最想改變的是企業文化,一個企業裡面最貴的人事成本就是建立及維持企業文化,要建立台北市政府能夠反省改進的企業文化,而第一步就是講實話,因為不講實話根本無從反省改進,只要誠實文化建立後,推行市政自然會有效率。他期許每位市政府同仁都能堅持「正直誠信」的價值,像這次226計畫會成功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堅持,讓市民相信市府依法行政的決心。柯文哲說,北市政府各局處也要開始建立各項工作的SOP,有SOP才可以檢討出錯的環節,看是人的問題還是制度的問題,才可以做統計分析,並使得標準一致。而且建立起SOP之後,即使日後首長換人,制度仍然可以保存沿用。柯文哲表示,他在台大醫院工作近30年,一些30年前困難的手術,現在成功率都已經大幅提高,但這並不是因為有什麼突破性的新科技發明,而是在醫學相關的各個領域都進步了一點點,綜合起來就可發揮顯著的進步。這也是所謂的「0.9理論」,如果說當年的麻醉技術是現在的0.9,體外循循環、術後護理照顧等等,每樣都是0.9,0.9乘以0.9一直乘下去,很快就會趨近於零,這表示每個地方都差一點,合起來就完蛋了。因此「進步需要全面累積的」,每個人都做小小的進步,累積起來就是很大的能量。柯文哲表示,台北市政府要堅持做對的事情,藉此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希望有一天,可以建立一個用常識就可理解的國家(新頭殼newtalk 104年3月29日報導: 柯P提0.9理論 進步需要全面累積的)。

市長柯文哲前天視察翡翠水庫時,拋出水費調漲議題引發討論,柯文哲昨在首長領袖營時再度重申,全台灣水費分為台北、台北以外的兩個價碼「沒道理」,需要坐下來談。自來水處表示,北市的水費每度約8.39元,較台灣自來水公司的每度10.93元,便宜2.54元,之所以會便宜這麼多,主要是北市自來水管線較外縣市布設較密,自來水運送成本較低,但低水費已久,確有調漲必要。漲價是否會擔心民眾反彈?柯文哲表示,台北市民占了便宜廿、卅年,突然要提高水費,追求公平,民眾反而會覺得不公平,「還有一年時間可慢慢想怎麼和民眾溝通」,總之第一個要公平。不過若要讓北市的水費和外縣市「齊頭式平等」,約需漲三成多,柯文哲表示,未來應該會透過差別式的費率解決,20度以下或只是家庭少量用水,將調整成和現在沒差,大量的再付高一點,想辦法讓它沒影響(聯合報104年3月30日報導:水費怎麼漲 北市擬採差別費率)。

【疑義】

一、在臺灣,看到毛澤東或金正恩?

按柯p,以0.9理論來說明「檢討與進步的關聯及反省的重要性」,固說的好,但「效率政府」,真的不等於「人權政府」,如果只求效率,離「人權」越來越遠,縱使效率很好,但被犧牲的,恐怕是你我的人權與自由。

至於「柯語錄」,讓人想到是否在臺灣,看到毛澤東或金正恩?

二、水費怎麼漲,北市擬採差別費率?

按基於性質不同而為合理差別費率,當然符合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問題是依「自來水運送成本」來決定「差別費率」,亦是符合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似乎也沒什麼不妥。

惟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以及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之「身心健康權」的「水權」,係是一項不可或缺之人權(註二),並保證人人能為個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於汲取、價格合理的供水(註三),其在不岐視與平等上,要求(一)水、供水設施和供水設備必須在法律和實際上能夠爲所有人包括人口中的最弱勢或最邊緣化群體所利用,不因任何違禁理由而有所歧視(註四);(二)即使在資源嚴重短缺時,也必須有針對性地採取低費用方案,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成員(註五);(三)負有特別義務,向沒有足夠財力的人口提供必要的水和水設施,在供水和水設備上防止基於國際違禁理由的歧視(註六);(四)應採取措施,確保「原住民在其祖先土地上的水資源不受到侵蝕和非法污染,國家提供原住民資源,幫助他們設計、供應和管理水資源」以及「向取水有困難的群體,如老年人、殘疾人、遭受自然災害者、災害易發區居民和乾旱、半乾旱地區人民或小島嶼居民,提供足夠、安全的水」(註七)。

從而,有關水及其所涉平等的問題,仍須完整思考「水權」之內涵,再做決定,而非只是「水費怎麼漲」這個問題而已。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1.參照(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水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335.pdf )。

註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2.參照。

註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12.參照。

註五: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13.參照。

註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15.參照。

註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16.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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