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需要一個「李光耀」
【新聞疑義1486】台灣,不需要一個「李光耀」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
當年英軍撤走,又被馬來西亞遺棄,李光耀要帶領一個經濟貧瘠、種族矛盾嚴重的新加坡絕處求生。他奉行開明專制,利用「菁英政治、高薪養廉」建立廉潔有效率的政府,讓新加坡變身富庶小國,同時又保留鞭刑,以嚴刑峻法管制言論、結黨甚至吃口香糖,關押異議人士,堅稱西方民主不能全盤用於亞洲,鐵腕作風頻遭抨擊,毀譽參半。李光耀認為,社會穩定是國家發展的前提,因此制訂住者有其屋政策,以大量公屋穩定社會;把英語訂為官方語言,以消弭種族衝突。穩定的新加坡漸漸吸引外國投資者,李光耀用30年把新加坡打造成國際金融貿易中心、亞洲四小龍之一。 不過仰賴出口的新加坡近年在中國成長趨緩和全球復甦不均衡下,經濟擴張不如過往,新加坡去年經濟成長率2.9%,和10年前成長率動輒7%、8%相比大不如前,甚至不如台灣的3.7%。為維持廉能政府,李光耀以高薪養廉,1994年他提議,部長、法官、高階公務員的薪水,應向民間企業頂尖專業人士看齊。新加坡部會首長的薪資在全球名列前茅,2010年年薪為3584萬元至5353萬元台幣,總理則高達約6963萬元台幣。根據1994年發布的《部長與高級公務員薪水標準白皮書》,不同層級公務員的薪資依固定公式計算。例如,第一級部長的薪資,是參考律師、銀行家、工程師等行業共48名高薪人士的薪資水平計算出來。而一般公務員,除月薪外,也可領取各種獎金與分紅。然而,李光耀不容媒體或反對派挑戰其威信。異議人士因批評他屢被控誹謗罪,下場悽慘,有的被迫流亡海外,有的身陷囹圄。外國雜誌亦因為說了不中聽的話遭限制發售。李堅持,西方新聞自由這一套不合新加坡國情。作風強勢的李光耀曾和數家外國媒體槓上,英國《經濟學人》2004年指淡馬錫控股與李光耀家族有裙帶關係,李光耀及李顯龍揚言提告,《經濟學人》被迫刊登道歉啟事。《華爾街日報》亞洲版2008年也因批評新加坡司法,被新加坡法院判賠約57萬元台幣。 前新加坡工會領導人林清祥因組「新加坡社會主義陣線」,1963年遭當局以從事顛覆活動罪名被捕,出獄後退出政壇。立場親共的企業家陳六使,曾遭當局撤銷公民權。陳創辦的南洋大學,提倡華語教學,不符當局的教育政策,也遭打壓,1980年與新加坡大學合併,統一以英語教學。 新加坡律師兼反對黨領袖鄧亮洪,1997年參選議員,過程中屢遭媒體抨擊為「危險人物」,落選後更遭到李光耀、總理吳作棟等人控告誹謗,被迫流亡海外,向澳洲尋求庇護。 這種開明專制的統治風格,從言論結黨到口香糖都要管。嚴刑峻法是李光耀最受爭議之處,新加坡《刑法》保留鞭刑,包括性侵、吸毒與街頭塗鴉等35種罪行均可以處以鞭刑。另外,吃口香糖、亂丟垃圾、公共場所吸菸及使用公廁馬桶後不沖水都會被罰款。 儘管嚴厲打壓異議人士,箝制新聞與言論自由,被批評沒有讓新加坡享有真正的民主,但李堅持,西方民主與人權觀念不能全盤用於亞洲。他更提出所謂「亞洲價值觀」,反駁普世人權與民主概念只是「西方價值」。他認為國家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只要經濟蓬勃、社會穩定,犧牲言論自由不是問題。 「想跟我對幹的人,得戴上指節銅環才行……治理華裔社會,你別無方法。」--李光耀,1997年(蘋果日報104年3月24日報導: 從言論到口香糖 無不箝制 排斥民主 毀譽參半)。
【疑義】
按蘋果日報:「當年英軍撤走,又被馬來西亞遺棄,李光耀要帶領一個經濟貧瘠、種族矛盾嚴重的新加坡絕處求生。他奉行開明專制,利用「菁英政治、高薪養廉」建立廉潔有效率的政府,讓新加坡變身富庶小國,同時又保留鞭刑,以嚴刑峻法管制言論、結黨甚至吃口香糖,關押異議人士,堅稱西方民主不能全盤用於亞洲,鐵腕作風頻遭抨擊,毀譽參半」,此段說法,實是較客觀的評價。
李光耀的「高薪養廉」,或值得台灣思考,但其以嚴刑峻法管制言論之做法,在台灣絕對不能出現,以免毀了台灣民主的基石。
至於西方人權觀念不能全盤用於亞洲,或有道理,但具有普世價值的人權內涵,為何不能適用「同樣是人」的星國人呢?
還好,台灣已經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TPage=1&p=A&f=g&t=E1F1A1A2&SC=G&OLDK1=%e5%85%a9%e5%85%ac%e7%b4%84%e6%96%bd%e8%a1%8c%e6%b3%95&k1=%e5%85%ac%e6%b0%91%e8%88%87%e6%94%bf%e6%b2%bb%e6%ac%8a%e5%88%a9%e5%9c%8b%e9%9a%9b%e5%85%ac%e7%b4%84%e5%8f%8a%e7%b6%93%e6%bf%9f%e7%a4%be%e6%9c%83%e6%96%87%e5%8c%96%e6%ac%8a%e5%88%a9%e5%9c%8b%e9%9a%9b%e5%85%ac%e7%b4%84%e6%96%bd%e8%a1%8c%e6%b3%95 )」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6%b6%88%e9%99%a4&t=E1F1A1&TPage=1 )」,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使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台灣人民不至於變成人權孤兒。
所以,目前的台灣,不需要一個「李光耀」,目前的台北,也不需要一個「酷史」,而是需要一個「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內涵」的總統及台北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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