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移轉,也應漲價歸公
【新聞疑義1477】一戶移轉,也應漲價歸公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
財政部昨(9)日召開房地合一座談會,財政部長張盛和會後表示,在長期優惠分年訂定減徵率方面,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過於複雜,不排除仿效美日等國家,以持有年限訂定長期持有的優惠稅率,讓稅制更簡政便民。財政部昨天召開房地合一閉門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共11位與會。財長張盛和表示,外界建議若有值得採納者,將微調方案,最晚3月底、4月底將方案呈送行政院審議,再向立法院提出修法版本,認為本會期完成立法「沒有問題」。張盛和會後轉述,與會者對「長期優惠」的設計意見較多,學者認為財政部參考韓國及法國稅制,對持有第3年起給予長期優惠,每年減徵4%,持有22年的出售利得,最高可減徵8成,做法過於複雜。學者認為長期優惠的設計,是在累進稅率之下,為避免所得長期累積、增加累進效果的產物,目前房地合一課稅方案已採單一稅率17%且分離課稅,不需要每年訂定4%減徵率。張盛和舉例,歐美國家多以持有年限訂定長期持有優惠,在德國出售持有10年以上的不動產可免稅,美國的長期持有優惠稅率為10%,日本方面則訂在15%,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在自用住宅4千萬元的免稅門檻方面,張盛和認為,無論用坪數或交易金額都不容易訂定,所以參採中央銀行對豪宅的認定標準,強調德國出售持有3年以上的自用住宅可免稅,而台灣用4千萬元作為免稅門檻,其實稅負「不算輕」。財政部訂定日出條款,雖然普遍獲得支持,但部分學者認為日出時點,應與實價登錄或奢侈稅實施日一致;換句話說,爭取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5年取得的不動產,均將納入課稅範圍。對於外界質疑現行版本課稅太輕,張盛和也強調,與歐美等先進國家相比,房地合一稅並沒有比國際輕,強調稅改不能只追求完美方案,要朝著正確方向「小碎步」前進,不然很難成功(工商時報104年3月10日報導: 長期持有 擬採單一優惠稅率)。
【疑義】
按有關房地合一課稅,除了是「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外,也違反了平等原則;或許非勞力所得的漲價歸公,有其道理,但只有一屋的移轉,為何不用漲價歸公呢?同樣是非勞力所得,為何不用漲價歸公呢?這就是政府所說的租稅公平?
另外,所謂長期持有房屋可以減稅,如果是為了健全房市,或許理由具有正當性,也符合公益原則,問題是如果是為了健全房市,長期持有(例如10年)後免稅就能健全房市,那為何長期持有房屋只可以減稅?長期持有房屋只可以減稅,而不能免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呢?
又為符合比例原則,除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外,長期持有3年至9年,其減稅比率也應有所不同(例如下表所示)。
長期持有年數 滿3-未滿4 滿4-未滿5 滿5-未滿6 滿6-未滿7 滿7-未滿8 滿8-未滿9 滿9-未滿10
減稅比率 10% 20% 30% 45% 60% 75% 90%
換言之,政府規劃時,立法院立法時,可否細膩一點,以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從而,財政部昨(9)日召開房地合一座談會,專家學者認為過於複雜,不排除仿效美日等國家,以持有年限訂定長期持有的優惠稅率,讓稅制更簡政便民,誠有疑問;仍應從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角度去思考,即
(一) 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
(二) 長期持有3年至9年,其減稅比率也應有所不同。
(三) 一戶移轉,也應漲價歸公,不應訂定排富條款。
(四) 應採用累進稅率,較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至於不回溯,較符合法秩序安定性,則應維持,財政部訂定日出條款,予以贊同;部分學者認為日出時點,應與實價登錄或奢侈稅實施日一致,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5年取得的不動產,均將納入課稅範圍,有違法秩序安定性,不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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