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累犯」改過自新成「立委」?
【新聞疑義1454】「性騷累犯」改過自新成「立委」?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
【新聞】
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前天自爆三年前曾在公車上偷摸女大生胸部,獲緩起訴處分,對此,王炳忠在臉書PO出看法,他認為性騷擾累犯能否當選立委?必須「看人民自己的決定」。王炳忠在文中表示:「我自己才在板橋選議員,結果曾經賄選獲判當選無效的、幫父親買票一度『跑路』被起訴的,通通也都當選。」被鄉民轉載至PTT八卦板,一堆網友留言認為王炳忠被盜帳號,網友rock123520:「這不叫盜帳號 甚麼才叫盜帳號 XDD」,還有網友開玩笑說王炳忠愛上暱稱「小熊維尼」的陳為廷,網友hihi29就說:「快點告白吧」 (蘋果日報 103年12月24日報導: 性騷累犯選立委? 王炳忠:人民決定)。
【疑義】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1項固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7條也分別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換言之,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目前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所明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人」,而且其性騷縱屬累犯,也獲緩起訴處分,自也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所明定之情事之一,自得登記為候選人。
至於其是否能當選?當然在於,選舉人能否接受「性騷累犯」改過自新成「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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