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殺人,難道會自衛者的錯?
自衛殺人,難道會自衛者的錯? 宋玉堂
10月下旬北投發生一起闖空門事件,竊賊犯行暴露,意圖揮拳攻擊29歲的屋主何柏翰及其懷有身孕的太太,反遭何姓屋主,以柔術壓制在地而不慎將其勒斃。各界對此事件反應不一,有人認為防衛過當,因為何姓屋主體格壯碩,且為特戰部隊退伍,但自衛殺人又豈能是自衛者的錯?
首先要指出,不論何姓屋主身材或背景為何,他是這次事件中的受害人,而非加害人。在新聞事件中,較弱的一方常會被貼上受害者的標籤,進而使其犯行被合理化,或縮小化,東森新聞在今年六月的街頭實測「男打女,被報警;女打男,看好戲」的新聞報導,似可印證這樣的現象。而此次事件的何姓屋主,體格強健、部隊經歷、防身訓練有多精良扎實,又何嘗不是異曲同工?
其次,在中華民國刑法上,竊賊被發現的同時,他可能已經從原本的竊盜罪變成搶奪罪,罪行以從罰金到五年以下徒刑,變為六個月以上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竊賊若從屋主手中搶奪成功,還可能變成強盜罪刑責更將會加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竊盜犯行在先,又有意圖攻擊傷害之嫌,而何姓屋主,為保護自身及懷有身孕妻兒,而失手將其勒斃,絕非刻意,那其過錯何在?
在美國的類似事件中,2012年住在沙斯克漢納郡的勞埃德‧湯馬士,發現有兩名陌生人闖入自己的住宅後院,於是就拿出手槍將兩人射殺,法院判決其謀殺罪不成立。而同樣的,在1992年10月路易斯安那州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參加萬聖節派對卻誤闖民宅,結果遭到主人開槍射殺,後來法院也判決,屋主殺人罪不起訴,只須賠償65萬美元。依據美國法律規定,自衛殺人必須符合是為了自衛、保護他人,或是防止重大犯罪,而何柏翰的行為符合以上兩點:自衛、保護他人兩項,若此事發生於美國,已然無罪。
政府在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衛的判準多為主觀,真正的界定標準為何,卻難以認定,也被外界認為無標準。在美國自衛殺人的判決為無罪,而台灣的標準是待認定:如為正當防衛,則是不起訴,而若為防衛過當,則是減輕二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但怎麼去認定,是由檢方來界定,但檢方又能依據什麼來界定呢?
警政署長王卓鈞對此案曾說:「應報警處理。」但根據統計,台灣警察人數與總人口數約為1比300,且平均4分鐘就有一起刑事案件發生,警察真能迅速妥善處理嗎?像這種突發事件,如同箭在弦上的情況下,何柏翰若不立即制止,事情很可能會有不同的後果,其中包括從原本竊賊的死演變成兩屍三命的慘案,不是嗎?孔子云:「割雞焉用牛刀」,但是何柏翰在危急的情況下,豈能知道自己割的是一隻雞,還是一頭牛?若此,怎能因何柏翰的自衛殺人,就以過失致死的罪名,將其當作被告將其移送?
憲法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的自由,但這樣的自由難道不是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前提嗎?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政府應透過立法來從新認定,以不侵犯他人為前提,加強保護當事人,而非迫使當事人只能從被害人或被告從中做選擇。而民眾也應以不侵犯別人的權益,才是保護自己的權益的自我認知,避免陷入法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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