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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說街友,政府話遊民 逃家者與街友怎樣過夜?

2014/09/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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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因為老媽上週日急診,醫生告知抽血結果有一嗜酸性白血球已經飆高兩週,建議就診追蹤後,我看了感染科驗糞便,昨天去幫老媽看風濕免疫科醫生說沒有寄生蟲,建議做過敏檢查,我拿了抽血單,經過玉成公園往回走時,不經意間看到一隻大鳥,以前就看過,在公園水池中休憩。。。經過涼亭時,看到涼亭的長椅上竟然出現三角形鋼框,這樣就不得躺下來偷閒一下了。。。記得曾經看過情人一坐一躺在公園長椅上狎遊,看來以後只能正經八百好好的坐著不能有親暱的兩人世界了。。。另一個問題是,逃家者及街友也無處可棲身過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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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之前看一個好萊塢的勵志片,是一失業單親黑人父親,因故沒有了棲身之所,帶著小孩到NGO開放的晚間住宿場所排隊,排到就有熱水洗澡有地方睡覺,沒有就露宿街頭,不記得睡在哪裡?但是看到他們父子排到床位的高興模樣,真是感動人!曾幾何時,台北市的公園都加裝了鐵條,連晚上夜深人靜都無處可棲身。我看著不遠處的露營桌,也許這些無家可歸的人,就只好睡在露營桌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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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到滿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為了要幫我打官司,看了很多王鴻薇相關的資訊,感激莫名。其中有一則的內容也提到應曉威對萬華街友的質詢提到街友自治條例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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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尋到一則報導,提到通過了《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原來議員說街友,政府話遊民:

Nov 22 Fri 2013

北市遊民新法上路 盼各政府機關確實負責保障弱勢人權

http://homelessoftaiwan.pixnet.net/blog/post/54263690

聲明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週三(11/27)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此次修法,是首次有遊民及關注遊民權益之民間團體的參與。在民間團體努力進行政策遊說之下,台北市議會刪除極具爭議的第十條歧視條款。我們認為法案的通過,不代表問題的解決,未來我們將持續監督,使「保障弱勢民眾權益」的立法目的真正落實。

一、肯定台北市議會刪除第十條極具爭議的雙重歧視條文

週三(11/27)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並刪除台北市政府提案修正版本第十條。在第十條原草案裡,只要遊民被認為「”疑似”有精神疾病、藥、酒、毒癮者」就容許政府強制力主動介入,施加於遊民。極具爭議又雙重歧視的條文。

我們感謝台北市議員廣納各方意見,正視原草案可能發生的濫權與歧視問題,審慎制定法案。其次,我們要求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應責無旁貸,具體制定執行「促進精神疾病遊民健康權益保障」的各項措施。

二、促進城市貧民居住權益保障措施應更積極

新法名為《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增加「安置」二字,並於第一條揭示「保障弱勢民眾權益」,顯示台北市政府對於促進城市貧民居住權益保障的重視。

此次修法過程,我們肯定台北市社會局長江綺雯在面對台北市議員陳建銘質詢,關於現行台北市安置對象具有限制規定,排除70%打工遊民,台北市社會局江局長公開承諾,依遊民意願,只要遊民具有安置需求,就會提供服務協助。

其次,感謝台北市議會將第十四條:「社會局得視需要,結合市政府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團體,提供遊民住宿、低溫庇護、個人清潔衛生及各項相關支持性服務」修訂為「社會局結合…」,以明確主管機關對遊民的積極性職責。

然而,對於此次台北市修法,未納入都發局的角色職掌,我們感到非常遺憾。《住宅法》第四條規定,遊民為社會住宅適用對象,台北市都發局作為主管機關應基積極負起相關責任,然而最終定案版本第四條,在明確台北市各局職掌時,仍然未將都發局列入,為此民間團體深感遺憾,也將持續監督倡議。

三、新法尚未完全擺脫管制思維,警察盤查遊民身分相關規定仍欠妥適

儘管此次修法在安置方向有所前進,仍無法完全脫離過去將遊民視為問題的管制思維。新訂條文第7條仍維持原草案,要求警察接獲通報後,不論該被通報者是否有任何不當行為,即「查明遊民身分」,將遊民貼上社會問題製造者的標籤,枉顧警察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對警察盤查人民身分的程序規範,未能確實落實遊民權益的保障。

民間團體在此呼籲,遊民屬於空間與居住匱乏者,其相關權利保障應和全國民眾一致,任何有負面特質預設的條文都是不應該存在的,第7條條文實應比照全國性法律規定,修訂為警察「查明身分」,但其執權行使一樣需受警察執權行使法規範,如此才能真正落實保障弱勢民眾權益之立法目的。對於警察盤查遊民身分可能涉及的相關濫權問題,民間團體將持續追蹤監督。

四、持續敦促衛生福利部制定全國一致,貼近現實樣態的遊民定義

遊民,屬於空間與居住匱乏者。台北市議會於第二條關於「遊民定義」審議,引起在場議員熱烈討論,多數議員主張定義不能歧視遊民,定義需周延,貼近現實。此次台北市議會第二條通過條文為:「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者」。相較於過去的《台北市遊民輔導辦法》遊民定義,議會此次通過的條文刪除標籤化的身份,如行乞、精神疾病、身心障礙,修正遊民定義回歸居住住所匱乏之核心特質,較舊法進步。然通過條文不足之處在於,僅見露宿街頭或公眾場所之”看得見的遊民”,忽視遊民缺乏固定處所,居無定所型態下,宿於私人工寮、廢棄屋、四處寄宿的”隱性遊民”。

對於台灣遊民組成樣態轉變,遊民定義需要重新檢討修正,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0月22日邀集縣市政府、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召開「研商『遊民定義暨服務措施』」會議決議,擬修改現行「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第二條遊民定義為「遊民指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者」。對此,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晉章議員表示,將來一旦中央遊民定義版本確定,議會不排除再進行修定。

未來,我們將持續敦促衛生福利部制定貼近現狀的遊民定義,並於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進行修正,促衛生福利部協調地方進行修法,制定全國一致的遊民定義。 

最後,我們要特別感謝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廣納各方意見,重視民間團體的聲音!感謝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林晉章議員,對於擱置條文,召開協調會議!

聯絡人:王寶萱0937-924428

 

相關連結:

遊民輔導條例 挨批「假助真趕」

〈快訊1〉 肯定北市議會擱置爭議法案 遊民人權 露出曙光

〈快訊2〉第二條「遊民定義」,議員理性討論,主張不能歧視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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