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先的責任---北投空中纜車之我思
文/吳慧瑜
電話彼端的朋友,說到興建北投線空中纜車是政府的「既定政策」,你們反對有什麼用?我對朋友說,雖然是既定政策,但身為居民仍應為「理」努力不懈。在國外興建空中纜車的案例比比皆是,想必很多人也有到國外搭乘纜車的經驗。然而,居民反對的不是工程而是「過程」。隨著報載行政院長提出十大高山纜車的想法後,此事更是令人擔憂。一般來說,一項公共工程如果居民不了解多會抱持贊成的態度,所以要提出「反對」是多麼不易,除非有專業背景的民眾告知或深入了解,否則很難看到工程背後失當的部份。
1989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美國RHAA公司規劃「陽明山國家公園整體交通改善研究規劃」至今15年了,居民由不了解到漸漸地認識政府所提出「紓解仰德大道的交通,繁榮北投」的毒糖。北投是陽明山國家公園的邊緣區域,為此交通計畫的「移轉效應」,它必須背負計畫案所帶來的各項衝擊。擁有近80%纜車線面積的陽明山國家公園,僅在報告中提供2003年有390萬人次的年遊客推估量,卻從未就陽明山國家公園的遊憩容許量做一個合理的評估。而以纜車規劃的運量2,400人/hr來說,小於3,000~25,000人/hr輕軌捷運運量,對於「紓解交通」效益如何也是令人質疑。
那麼,空中纜車是交通工具還是遊憩設施呢?我國至今僅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定之中國國家標準(CNS)中有「架空索道」之章節做設施規定,然在「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興建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在無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未來興建空中纜車的規劃過程如何是讓人憂心的。因此,立法院本會期欲重修「國家公園法」,在第十四條第六款空中纜車部份,以「另於法令訂之」的院會決議就有其必要性。
以北投線而言,在「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九條第三款提到:「國家公園遊憩區內之遊憩設施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十萬立方公尺以上應做環境影響評估」。然而,北投線的長度4.8公里、總開發面積9.872公頃(依據92年3月中旬北市府招商書面資料,此數據已變動多次,且不含於北投、關渡平原興建停車場之面積),所以不需做環境影響評估。
雖然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需辦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但北市府所提出之報告並未就生態影響部份進行長期明確的調查,僅做資料整理及二次的調查,且在國家公園審查委員會中,並無專研生態之審查委員參與審查就原則性通過。除了十大高山纜車計畫外,也有許多鄉鎮陸續提出興建纜車的構想,如北市府提出木柵貓空纜車,因此未來相關問題必會層出不窮。當一條纜車興建後,遊客或許會因價格及新鮮感而搭乘一、二次,但同時多條纜車在台灣興建,是否真能吸引觀光客前來也是需要考量的。
針對纜車規劃過程,居民提出「經過硫磺區與地質敏感帶」、「經過高壓電塔」的安全疑慮時,官員總是信心滿滿地表示工程技術沒有問題,或許是這種「過於自信」的態度讓人更擔心,因為沒有最壞的打算,怎會有最周全的準備?而原本應該淨空的纜車沿線,規劃中除了經過住宅上方,還經過一般道路的上空,這些未來都將被加上防護網或防護棚,對景觀影響來說,居民所得到的答案是影響甚微。
前不久,兼具運輸觀光的阿里山小火車發生出軌意外,即遭遇緊急救援與事後賠償等諸多問題及考驗。以纜車報告中的救援方式是須仰賴人工攀爬支柱操作救援袋然後進行救援行動,試想最高54公尺(約18樓高)的支柱,需要使用多少時間來救援,且又同時有194個車廂高掛空中「等待」救援,這會是怎樣的景象呢?鐵路有鐵軌可走,纜車則真的無「路」可行。
這令我想起《保母蟒》裡的一篇故事〈班羚飛渡〉,當班羚群被獵人追趕至懸崖邊時,老班羚心甘情願地用生命為下一代開通一條生存的道路,讓幼羚們踏著自己的身軀飛渡懸崖彼岸。那條生路,是老羚們犧牲生命所換取延續種群的唯一機會。今天反對興建北投線空中纜車只為得到一個「合理、公平、安全」的過程,是為了善盡「做個好祖先」的責任。為此,我們必須在5月17日下午,假北投公園內為子孫的未來吶喊、跺腳祈福,祈求身為「祖先」的我們能驅趕惡靈,不讓百年後的子孫嘲笑,而是讓他們緬懷。
如果你關心北投纜車案 你也可以這樣
1.原訂5/17(六)下午1點半「北投公園90歲生日快樂」化妝「午」會活動,因SARS疫情擬延緩至10月,確定日期請上八頭里仁協會網站(www.peitou.org.tw)或電(02)2896-5064洽詢。
2.為善盡優良市民職責,你可寫信給台北市長或北區立委表達對北投纜車案之意見,共同推動空中纜車立法。市長信箱:mayor@mail.tcg.gov.tw。
(本文刊載於荒野快報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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