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助理員 帶動學習「融合」
【記者黃姿敏/嘉義報導】
特殊孩童因先天性的障礙,比起一般小孩,在學習上較容易遇到困難。藉由特教助理員的角色,輔助特殊孩童在一般班級上課,發展融合教育,並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正常化的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的環境。
特教助理員除了協助孩童學習,也參與孩童的生活事務。
記者黃姿敏/攝影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註一>,國中、小學應依實際需要設置特教助理員。特教助理員在校園裡協助特定的身心障礙學童,讓學童可以在專人的幫忙下,順利地參與或處理在校時間的生活事務,如陪讀、上課中的提醒及上廁所等。學生家長田小姐說:「透過助理員的協助,除了在學習上較有效率,家長也會比較放心。」由於部分特殊孩童較依賴父母,藉由特殊助理員的照顧,能使孩童學習自主能力,也能讓公務繁忙的家長省下不少心力。
照顧特殊孩童需要有耐心的溝通和細心的指導,每位特殊孩童狀況不同,須以不同的方式照顧。「在照顧過動孩童的時候,助理員常常得追著孩童跑。」嘉義市興安國小資源班老師盧佩婷說。對某些特殊孩童而言,一件事情可能要講上千、上萬次,他們才會了解。特教助理員必須視不同孩子的狀況,有如母親般細心對待,以適當的方式照顧他們。
在一般國民小學和國、高中內,經過專業評估後,學校會設有資源班或特教班。校方將視特殊孩童個別能力狀況,將他們安置於不同的種類班級,比如聽障及肢體殘障的孩童,其學習能力皆正常,因此安排至一般班級上課,也能增進他們與一般學生的互動。而根據特殊教育法<註二>中規定,家長有權選擇其子女的教育方式及內容,學校一切的班級安置,都將以家長的意願為優先考量。也有家長不願意自己的孩子被冠上「特殊」的標籤,所以讓孩童併入一般班級上課。
特殊教育環境中,推行「融合教育」已多年,「融合教育」將身心障礙兒童和普通同儕放在同一間教室一起學習的方式,強調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正常化的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的環境。嘉義大學特殊教育系助理教授陳麗園表示,「融合教育」是物理性質上的融合,更須努力在化學性質上的融合。透過特教助理員輔助特殊孩童學習,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合併為一個系統,除了讓特殊孩童能增加與一般孩童的互動,更希望達到實質學習上的效果。
<註一>特殊教育法第17條:為普及身心障礙兒童及青少年之學前教育、早期療育及職業教育,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師資培訓及在職訓練。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程序比照各該校所設學部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特殊教育學校 (班) 、特殊幼稚園 (班) ,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特殊教育教師之資格及聘任,依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類別、職責、遴用資格、程序、報酬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特殊幼稚園 (班) 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前二項人員之編制、設施規模、設備及組織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註二>特殊教育法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註一>,國中、小學應依實際需要設置特教助理員。特教助理員在校園裡協助特定的身心障礙學童,讓學童可以在專人的幫忙下,順利地參與或處理在校時間的生活事務,如陪讀、上課中的提醒及上廁所等。學生家長田小姐說:「透過助理員的協助,除了在學習上較有效率,家長也會比較放心。」由於部分特殊孩童較依賴父母,藉由特殊助理員的照顧,能使孩童學習自主能力,也能讓公務繁忙的家長省下不少心力。
照顧特殊孩童需要有耐心的溝通和細心的指導,每位特殊孩童狀況不同,須以不同的方式照顧。「在照顧過動孩童的時候,助理員常常得追著孩童跑。」嘉義市興安國小資源班老師盧佩婷說。對某些特殊孩童而言,一件事情可能要講上千、上萬次,他們才會了解。特教助理員必須視不同孩子的狀況,有如母親般細心對待,以適當的方式照顧他們。
在一般國民小學和國、高中內,經過專業評估後,學校會設有資源班或特教班。校方將視特殊孩童個別能力狀況,將他們安置於不同的種類班級,比如聽障及肢體殘障的孩童,其學習能力皆正常,因此安排至一般班級上課,也能增進他們與一般學生的互動。而根據特殊教育法<註二>中規定,家長有權選擇其子女的教育方式及內容,學校一切的班級安置,都將以家長的意願為優先考量。也有家長不願意自己的孩子被冠上「特殊」的標籤,所以讓孩童併入一般班級上課。
特殊教育環境中,推行「融合教育」已多年,「融合教育」將身心障礙兒童和普通同儕放在同一間教室一起學習的方式,強調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正常化的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的環境。嘉義大學特殊教育系助理教授陳麗園表示,「融合教育」是物理性質上的融合,更須努力在化學性質上的融合。透過特教助理員輔助特殊孩童學習,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合併為一個系統,除了讓特殊孩童能增加與一般孩童的互動,更希望達到實質學習上的效果。
<註一>特殊教育法第17條:為普及身心障礙兒童及青少年之學前教育、早期療育及職業教育,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師資培訓及在職訓練。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程序比照各該校所設學部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特殊教育學校 (班) 、特殊幼稚園 (班) ,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特殊教育教師之資格及聘任,依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類別、職責、遴用資格、程序、報酬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特殊幼稚園 (班) 設施之設置,應以適合個別化教學為原則,並提供無障礙之學習環境及適當之相關服務。前二項人員之編制、設施規模、設備及組織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註二>特殊教育法第27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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