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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把關-新聞台取材自平面 出錯須連坐

2008/10/3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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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林君襄、莊知耕/嘉義電訪報導】
  
  黃姓少年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讓我們看見新聞台查證不周的缺失。然而新聞台在報導中指出消息來源為某平面媒體,並大肆報導,則是另一面閱聽人和新聞台需要思考、注意的地方。新聞台從平面媒體取得消息,再次呈現給觀眾,一旦證實消息不正確,必須連坐負起責任。

照片

 

新聞台翻拍平面媒體內容作為畫面的情形常見。

記者林君襄/攝影

取材多方不違法 只求落實求證

  打開新聞台,「蘋果日報日前報導……」、「經某週刊爆料……」以此作為開頭的報導出現在閱聽人面前,娛樂新聞如梁朝偉、劉嘉玲結婚被不丹人民批小氣;生活消息如愛之味疑似用病牛乳當原料;近日黃睿靚疑似和珠寶公司有大筆交易的消息,皆從平面媒體引渡到新聞台播報。蘋果日報記者寶智華表示,新聞台要在短時間內拍攝採訪畫面,同時要兼顧即時性,競爭激烈。新聞台為求快速取得新聞線索,以平面媒體的內容作為來源,除了引述該文章的字句外,有時更直接翻拍內容、圖片作為報導畫面。

  在台灣,新聞台消息來源引自平面媒體的狀況屢見不鮮,一旦平面媒體出現新訊息,新聞台的內容便隨之起舞,這種狀況引起網友指責和批評,民眾質疑新聞台太過信任平面媒體。對於民眾負面的反應,寶智華說:「媒體就是公器,資訊可以引用,只要確實求證。」新聞台的報導不論取材自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壹週刊等,只要事先徵求該平面媒體的同意,就沒有違反法律。台灣藝術大學戲劇與劇場應用學系學生李昀儒認為,他能接受新聞台為了搶先播報而取材自平面媒體,但正確性還是最重要的。對於新聞台引用平面媒體的訊息,閱聽人最在乎的仍是新聞的正確性。

自律與法律 保障權益不受害

  各家電視新聞台有權利向平面媒體取材,因此見到新聞台的引用、轉述甚至翻拍平面媒體的內容已不足為奇。新聞台一窩蜂地跟進報導,偶有消息來源出錯的時候,新聞台一旦怠慢了查證工作,錯誤的訊息便在短時間內隨著報導而擴大。寶智華說,這種錯誤如果被揭發,該媒體通常公告一則道歉啟事,並不會大篇幅的著墨。然而錯誤的消息經過大肆報導,輕者無傷大雅,嚴重者可能會使某人受到傷害,因此閱聽人隨時都要有自保的意識。

  如果不幸成為受害者,可依受害內容和程度,循法律途徑對媒體提出告訴<註一>。除了第一手報導的媒體外,凡是轉述、引用此錯誤消息作為報導的媒體,受害者有權一併追究<註二>。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劉駿州表示,除了訴諸法律,受害者可以透過民間的媒體自律團體,如媒體改造學社<註三>,為自己發聲、爭取權益。不實的新聞報導可能侵犯你我權益,身為閱聽人要懷有危機意識,懂得尋求適當的管道保護自己。

  <註一>以毀謗為例:(一)普通誹謗罪:刑法第三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加重誹謗罪: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誹謗死人罪:刑法第三一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註二>承<註一>,有關媒體的毀謗行為,我國的規定為:報館負責採訪之記者,以及負責審查之編輯,對於他人之投稿或提供之資料,有查明虛實而後登載之義務。如其登載內容非僅涉及私德,足以妨害他人名譽或信用而不能證明其為真實,則無論所登載者為自撰文字或轉述他人投稿,均應負刑事責任。
  <註三>媒體改造學社簡稱「媒改社」,於2003年由學術圈、新聞界、社運團體等立志改善台灣媒體環境的各界人士創立。成立目的為發掘台灣當前媒體問題,積極改造台灣傳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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