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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令多如牛毛 學者籲應還給人民純淨的賦稅環境

2013/11/3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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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租稅法令多如牛毛 學者籲應還給人民純淨的賦稅環境

【記者莊文萱/台北報導】台灣稅制不公,改革刻不容緩,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於今年九月時曾表示,現行稅制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中研院將籌組「稅制改革建議委員會」,全面檢討國內稅制,做為施政參考。中華人權協會11月23日在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舉行「正當法律程序與賦稅審查課徵及救濟」研討會。會中邀請許玉秀大法官,針對「從司法院大法官對租稅規範的解釋看稅制改革」發表論文。許玉秀大法官強調國家向老百姓課稅,人民才是課稅主體,國家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課稅。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更呼籲目前稅務判決引用太多解釋函令、判例、決議,法官應還給人民一個純淨的憲法、稅法,如果要租稅改革,一定要法官、大法官帶頭改革。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蘇大律師友辰開幕致詞提到,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完成取決於國家權力的運作是否能夠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許玉秀前大法官表示,2005年她就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徵收基礎仍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她看到2012年賦稅人權宣言發表,內容提到「賦稅徵收及處罰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她深感吾道不孤,與她理念一樣,因為國家給人民二大痛苦,第一是刑法,會被關在監獄,另一個就是拔毛,也就是課稅,關在監獄不是所有的人都會碰到,但是每個人都會碰到稅的問題,這比什麼都重要,所以使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審查租稅規範比什麼都重要,而審查的嚴謹度又如何認定?

  許玉秀大法官表示審查標準法理稱之審查密度,它分成嚴格、中度、寬鬆審查,密度是由基本權的性質開發出來的,主要是為了審查比例原則,那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到底用什麼密度審查是值得討論的。納稅是對財產權的限制,對財產權的限制,回歸到基本權的限制來看,財產權的限制通常採中度或者是寬鬆審查,大法官的審查財產權通常是用這兩種標準,取決於財產權的影響大小、嚴重程度,而決定審查密度為中度或是寬鬆。許玉秀認為納稅義務人可能遭受限制出境,限制出境跟限制住居一樣,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許可以採中度審查的標準來審查。

  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葛克昌主任,先說了一個小故事:他在三十多年前,到德國的大學進修,有一次他看到德國的農人拿啤酒給6歲的小孩喝,農夫說因為他知道啤酒用什麼做的,但是像果汁,它添加了什麼東西,他不知道所以不敢給小孩喝,因為德國有一個法律,叫作「啤酒純淨法」,它來保障德國啤酒只能用小麥做,不能添加任何東西。葛克昌比喻:相較德國的啤酒純淨法之立法,台灣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已經將憲法添加了很多東西在裡面,更嚴重的是,行政稅務機關又加了七千多條解釋函令,不止這樣,法院也添加了很多東西,法院可以自已來選用國家所用的判例,這個叫「判例制度」,還有一個供參考的總會決議,總會決議更變成了緊箍咒。葛克昌呼籲稅法是人民與國家的法律關係,政府應該對其添加物檢驗!

  葛克昌強調政府對稅法,應該像德國政府的啤酒純淨法一樣純淨,但稅法用很多解釋函令、判例、決議,因此法官應該檢驗並還人民純淨憲法、稅法,這是人民最卑微的一個要求。目前稅務訴訟因為高等行政法院已經是事實審,不該發回讓原處分機關重核,如果違法課稅法官就應直接撤銷稅單或部分撤銷,但是現在都是回給原處分機關重核,基層人員很為難,只好又重核課稅,變成萬年不死稅單。另外葛克昌感慨的說:為什麼稅務存在很多解釋函令,到今天還不改?因為主張不改的說,我們這些案件都受到行政法院支持,這點就是主要癥結!他認為行政法院的法官沒有專業的稅法觀念,所以司法官考試要加考稅法,而且不可讓沒考過稅法的人去審判稅法案件,這是人民卑微的要求。

  葛克昌同時表示,世界各國都是以量能平等負擔做為稅法的結構性原則。原則上實質課稅只是用來維護量能平等負擔,量能平等負擔最重要是要垂直公平跟水平公平,垂直公平就是要有能力的人負擔,沒有能力的人不負擔,因此各國的營業稅對生活必需品不能課稅,而台灣現在還在課稅!水平公平就是看一個國家稅法的法治程度,對於成本費用及盈虧的認列與否?台灣稅法最大的問題,就是薪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費用,還有銀行合併、企業合併,法令有明定可以有商譽的分年攤列,而稅捐機關把這個分年攤列變成合併的機關要負舉證責任而且還要合理,結果到現在為止,沒有一個案件被核准。葛克昌認為,租稅改革不可能期望財稅機關自己改,一定要法官、大法官才能夠帶頭改革。

  聽到大法官與財稅專家對稅務改革的呼籲,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只簡短回應,在她公職30年中,感受到稅務稽徵隨著經濟發展要顧慮人民權益,目前尚不如期待,非常贊同葛老師提出的見解,將努力加強稅務人員法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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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表示目前稅務判決引用太多解釋函令、判例、決議,法官應還給人民一個純淨的憲法、稅法,如果要租稅改革,一定要法官、大法官帶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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